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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浙0282刑初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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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聂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案件详情

    聂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浙0282刑初52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X,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大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8)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奇波、被告人聂X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15日左右至2016年1月6日期间,金X、李XX、吴XX、高XX(均已判刑)等人合股在慈溪市龙山镇金岙村慈龙东XX某弄某号金X住房、金岙村慈龙东路某弄某号金X丰(已判刑)住房、金岙村黄沙湾XX某号华XX(已判刑)住房、邱XX山脚下李XX(已判刑)提供的房子、邱XX门前河路某弄某号王XX住房等地开设赌场,招徕王X2、曾某,杜X,4等人,采用“硬牌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聂X等人为赌场望风,望风期间,该赌场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被告人聂X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左右。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聂X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金X、李某、吴X2、宁X、季X、王X1等人的供述、证人王X2、曾某,杜X,4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聂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聂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聂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聂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聂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聂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XX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邹XX(代)


  • 2018-04-26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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