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44802号
原告:龚X,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王XX,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XX。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龚XX上班的路上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由于龚XX上班着急,闯了红灯导致的意外事故,交警判定他为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导致龚XX伤势非常严重,当天就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硬膜下血肿、颅内积气、颅骨骨折、左股骨骨折,出院后也要卧床休息许久。虽是上班路上发生的意外,但是由于自己主责,不能认定工伤,而交通赔偿,主责也很难追讨赔偿,龚XX几乎要放弃了索赔。
办案经过:
然而很偶然的一个机会,龚XX了解到,XXX是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的,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XXX咨询。元甲律师从案情出发,进行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发现案情还是有突破点的,虽然龚XX承担主责,但是如果争取到伤残,就可以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就可以获得赔偿。元甲律所立刻组织专案组开始办理,并积极向鉴定机构争取伤残,在元甲律师的努力下,为龚XX争取到十级伤残,然后事无巨细的收集各种证据为龚XX争取赔偿,哪怕是几十元的车费都没有放弃。
案件结果:
案件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区人民法院,经过紧张激烈的庭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几乎判如所请,龚XX得到这个消息也是兴奋的对专案组律师表达了感谢。
审判员唐铸
书记员宋窈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