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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马X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6)苏05民终1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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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马X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是否享有撤销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

    委托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X因与被上诉人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3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张X与马X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1日,张X、马X在苏州XX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位于苏州XX的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归女方偿还,位于苏州市相城XX的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归女方偿还,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和手续自离婚后办理,男方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承担。男方在上海XX公司的所有股份转让给女方,男方从富南XX账户提款53万,自离婚之日起,男方放弃富南XX的一切权利,双方应在离婚后一周内办理股权转让,一辆XX车归女方所有,该车剩余贷款归女方偿还,一辆XX车归男方所有,其富南XX名下的四个商标:霸士、XX、XX、XX所有权归男方,女方积极配合男方转让。

    2012年12月28日,张X马X双方复婚。

    2015年6月25日,张X、马X再次在苏州XX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一、子女抚养。张XX的抚养及监护权归男方所有。女方每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壹仟元,子女教育费、医疗费离婚后2年内双方各承担一半,以后由男方全部承担。探视子女日期及方式随时。二、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1、存款:无。2、房屋的居住及分割:(1)、苏州XX水坊路熙岸花园99幢1603室归男方所有,(2)、苏州市相城XX4期32幢703室归女方所有,(3)、各自所有权的房产贷款,由所有方偿还。3、其他财产:上海XX公司的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女方所有,除公司名下的4个商标(霸士、XX、XX、XX)归男方所有,XX车(苏E×××××)归男方所有,XX车(苏E×××××)归女方所有。三、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或清偿责任:离婚后,由男方解决现被上海XX起诉至法院冻结房产、汽车之事,待解冻后双方即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无任何由房产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并一致表态如有发现由当事方承担。四、其他(如夫妻一方给予另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无。

    审理中,张X马X确认涉案的熙岸花园99幢1603室房屋及苏E×××××XX轿车现由张X使用。苏E×××××XX轿车登记在马X马X名下。熙岸花园99幢1603室房屋登记在马X和张X名下,剩余抵押贷款尚有90万元左右,张X表示在法院判决前不归还上述贷款。

    以上事实,由自愿离婚协议书、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据,以及张X、马X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张X在原审中诉请判令:1、将苏州XX过户于张X;2、将苏E×××××XX轿车过户于张X。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马X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是否享有撤销权。

    张X认为,离婚内容为双方离婚时约定,系双方自愿,马X应履行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

    马X认为,张X使用暴力迫使马X签下张X单方拟定的离婚条款。马X只是初中文凭,也没有意识到复婚后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是对财产性质的重大误解。且马X的儿子张XX能证明张X存在家暴,逼迫马X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张X与马X在离婚协议中订立的财产处理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理应诚实信用遵守约定。首先,离婚协议是一个既有身份关系,又有财产关系的整体性协议,其中包括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共同财产的处理、债权债务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等内容。各项内容相互联系,其中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且往往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进行处分,既是依附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时又是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带有显著的身份性质。同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处分,往往也是从有利于夫妻纠纷的和平解决、生活的角度等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存在一定的感情因素。马X主张涉案房屋及车辆在第一次离婚后都是马X的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撤销第二次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按第一次离婚协议书约定予以分割,原审法院认为,即使离婚协议中所涉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不妨碍一方在离婚时基于人身关系的解除或感情的需要而作出给予另一方的表示,故对马X此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本案中,马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张X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在离婚后反悔,要求撤销财产分割约定,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张X要求法院判令将苏E×××××XX轿车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涉案房产存在抵押贷款,目前不具备过户条件,故张X请求法院判令将熙岸花园99幢1603室房屋过户至张X名下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碍难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X将苏E×××××XX轿车过户至张X张X名下;二、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0元,由张X负担5780元,马X负担5780元。

    二审裁判结果

    马X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二次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为张X单方拟定,马X不同意,但张X采取长期暴力殴打和毒死马X和儿子的语言威逼恐吓,迫使马X违背真实意愿,同意该财产分割条款。原审中马X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但原审法院无视该些证据,错误认定张X不存在胁迫行为。马X不懂法律,不知涉案的房产和XX车其实是其婚前财产,在张X的长期欺骗、殴打和恐吓下以为第二次结婚后涉案的房产和XX车就由自已的婚前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是重大误解,原审法院主观认为第二次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是马X自愿的行为,违背了客观事实。张X在第二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掏空马X所有财产并等马X将XX车贷款还清后就开始无耻的实施暴力威逼第二次离婚,张X还长期也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审法院对该些事实置若罔闻,草草结案,以致出现重大差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马X与张X于2015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判令张X支付离婚损失赔偿金10万元。

    张X对原审判决无异议。

    二审中马X提供了证据1、2015年8月马X的妹妹马XX与张X的表侄余XX的通话录音,证明张X长期家暴,而且双方的亲戚都知道。证据2、2015年9月30日晚一审开庭后余XX打电话给马XX,质问为何将电话录音提交给法庭,表达不满,更加证明前面电话录音的真实性。证据3、2015年6月的现场录音,张X找马X谈离婚的事,录音清楚的反映了张X殴打马X。证据4、2013年马X向银行贷款68万元,给张X开公司用的,但离婚时都未提及。证据5、马X2014年、2016年的个人信用报告,张X不还银行贷款导致其信用记录不良。证据6、张X在昆山注册公司的资料,证明张X骗取其资金为他开设公司,转移财产。

    张X质证认为马X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录音证据余XX是被套话的,而且他们都不在本地,余XX在浙江、马XX在南昌,根本没有家暴的事。银行贷款68万元当时要在昆山开公司,马X就向银行贷款后转给我,这些钱已经由昆山XX转给马X上海的富XX公司了。离婚前马X的信用卡是没有欠款的。

    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本案中马X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因离婚就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候存在有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且,离婚协议是一个既有身份关系,又有财产关系的整体性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进行处分,既是依附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时又是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带有显著的身份性质。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处分,往往也是从有利于夫妻纠纷的和平解决、生活的角度等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存在一定的感情因素。故马X要求在本案中撤销其与张X第二次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的条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马X在二审中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张X存在家暴并有威胁、恐吓行为,故马X在本案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0元,由马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宏

    审判员祝XX

    代理审判员孙XX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XX


  • 2016-06-24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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