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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被告开庭前全额支付赔偿,原告撤诉结案

  •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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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被告开庭前全额支付赔偿,原告撤诉结案

案件详情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民初4175号
原告:谢X,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方XX,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X,经理。
原告谢X与被告方XX、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谢X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X负担。
审判员  蔡丽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XX


  • 2019-11-01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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