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财保80号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90年10月22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任X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龙,北京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镇仙龙山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7515566D。
法定代表人:王XX。
申请人王XX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XX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XX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30万元。2020年8月19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X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XX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