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1)京0115民初66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海侠律师
被告向原告借款170万元,未在约定还款期限内还款,原告多次催要后无果,遂向法院起诉,经过多次与被告沟通,最终被告同意偿还剩余欠款,并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案件详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京0115民初6610号

    原告:北京XX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海侠,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XX,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裴XX于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北京XX公司借款945062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4506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裴XX负担(于2021年7月31日前直接给付北京XX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彭XX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乔X

    书记员  张X


  • 2021-03-29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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