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京0115民初6610号
原告:北京XX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海侠,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XX,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裴XX于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北京XX公司借款945062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4506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裴XX负担(于2021年7月31日前直接给付北京XX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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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彭XX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乔X
书记员 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