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京0105民初26757号
原告:北京XX公司,北京XX丰台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海侠,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XXXX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住北京XX朝阳区小红门********。
被告二:北京XXXX集团公司,住北京XX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XXXX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前向原告北京XX公司给付工程款XXX元;
二、被告北京XXXX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前向原告北京XX公司给付工程款987497.9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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