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刑初993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XX大均。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梅世方,广东XX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Z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梅世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XX于2020年4月21日起,在本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石岗东村段2号清河XX市场N区022档口,为使去皮马蹄色泽鲜艳和延长存放时间,违规将焦亚硫酸钠兑水喷洒去皮马蹄,后用于销售。2020年4月30日3时许,民警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赵XX,并当场缴获去皮马蹄41斤及白色粉末(经检验,含焦亚硫酸钠成分)0.9斤。经检验鉴定,缴获马蹄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XX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赵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XX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赵XX的白色粉末0.9斤,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人民陪审员 区均庭
二〇二〇年十月××日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