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贾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豫1082刑初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魏晓晖律师
根据对当事人的经历事实,引导当事人积极面对,向法院辩诉申请,让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082刑初6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X,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魏晓晖,河南XX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及其辩护人魏晓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7月29日凌晨4时28分许,在长葛市东转盘西北角水星网咖内,被告人贾XX趁被害人张X睡熟之际,将被害人张X放在91号电脑桌上的OPPO手机盗走。后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为344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XX已将该手机退还被害人张X。
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书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XX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贾XX认罪态度好,及时退还被害人手机,无前科,请求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XX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X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长价认定(2017)第1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贾XX的免冠照片及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长葛市公安局古桥派出所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XX退还被害人手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一致,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XX


  • 2018-02-07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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