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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徐XX、储博刚律师亲办特大走私案成功案例

  • 刑事辩护
  • (2020)皖01刑初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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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徐权峰律师亲办特大走私案成功案例

【涉嫌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机关】安徽省H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安徽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X、李X顺

【辩护人】徐权峰律师、  储博刚律师

【起诉书指控事实】

2015年10月,被告人李X在经营运输业务中结识金X(已判决),在明知金X走私柴油在境内销售的情况下,仍直接向其非法收购。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李X从金X处收购走私入境柴油1707.15吨,支付购油款XXX元,经H市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XXX.86元。

期间,李X结识金X丈夫陈X(已判决),并出资40万元伙同陈X等人购买一艘三无船舶,于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多次前往附近海域购买无合法证明的柴油运回老家,由被告人李X转卖牟利。经查,该团伙共走私柴油入境39航次10389吨。经W市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238XXXX9908.95元。

被告人李X顺受雇于被告人李X,其在明知李X非法收购走私柴油并销售牟利的情况下,仍提供运输帮助,自2016年4月开始,共计63次赴约定地点接油并运至李X指定的卸油地点。经H市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XXX.62元。

被告人李X于2019年3月30日主动投案;被告人李X顺于2017年5月14日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H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

徐权峰律师和储博刚律师在案发后接受李X顺及其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多次谈话、反复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认罪认罚事宜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轮讨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意见,将被告人李X顺的运输次数的认定从一百次减少至六十次。

徐权峰律师认为:

一、被告人李X顺在本案中仅有间接走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中被告人李X顺没有收购、贩卖行为,仅有帮助运输的行为,且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间接走私行为。

2、根据走私犯罪的模式,涉及走私的核心行为可以划分为“犯罪的发起”、“价格的决定”、“走私货物种类数量的决策”、“与其他涉案人的联系”。根据李X顺及李X的相关供述,可知:

(1)李X顺涉案走私行为的发起,是李X结识他人购买油后销售,与李X顺无关。

(2)关于涉案货物价格的决定,是李X直接与买家直接沟通,被告人李X顺仅实施运输这一行为。

(3)关于数量与种类的决策,涉及到走私普通货物的价格与本案罪责的大小,李X交代由其决定,与李X顺无关。

3、走私犯罪作为贪利型犯罪,参与走私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报酬或高额非法利润,但本案中被告人李X顺并未获得高额回报,其仅为拿工资和劳务费的打工者,并不是非法利益的最大受益者,且未参与本案犯罪中的走私策划、船只租赁、合同签订、联系货主和买家等流程,仅参与了运输环节,实质上只是充当了幕后主使者的犯罪工具,仅起辅助作用,是典型的从犯。

二、被告人李X顺不仅存在以上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还存在以下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

1、被告人李X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庭审,李X顺当庭认罪认罚,并已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诚恳,社会危险性小,在量刑时应依法予以考虑。

2、李X顺是在W市海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强制措施情况下,接受H市海关电话通知到案的,在接受电话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包括当时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大部分的事实。因此,李X顺虽不成立自首,但其情节要比坦白更甚,居于自首和坦白之间,在量刑时请法庭予以考虑。

3、被告人李X顺系初犯,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在车子被追缴后,愿意退赃认罚,主动向国家缴交相应金额的罚金并且配合办案机关积极侦破案件,以求从轻、从宽处理,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X顺在其他被告人的组织、指挥下,未经深入思考,错误参与了共同走私,其内心极度后悔。被告人李X顺在本案案发之前,一直是守法公民,未曾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系初犯,在案证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李X顺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本案中对被告人李X顺运油次数、运油重量、偷逃税额的认定,依据不足,证据不充分。

1、本案中现场查获的次数只有一次,且查获数量与每个被告人供述的吨数均不一致。据李X顺交代,全部运输的物品中一部分是油,一部分是化工,具体的运油次数由于时间久远已经记不清了,但是当时为了认罪认罚,大约估算交代了次数,但其中只有部分是运油的次数。从刑事证据的审查要求上来说,孤证不能定案,单凭李X顺的口供不能直接认定走私的次数,还必须结合其他的客观证据,在没有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疑罪从轻,就低认定走私次数。

2、本案中运油的次数均是以口供来进行认定的,其中有记忆的因素,也有随口叙述的因素,这种计算方法就存在一定的偏差,不能排除李X顺的运油次数或者运油数量计算错误、与客观不符的可能。

3、李X手下有二十多位司机,李X顺仅是其中的一位,而且根据运油目的地的不同,平均两三天才能返回运油地,返回时又不是说刚好就有走私船过来,不排除出现台风等恶劣天气,禁航禁运。

4、对于偷逃税额的计算,更是没有客观依据的推算,税价、计算时间、实际运输的重量等都会影响最终对偷逃税额的认定。

【判决结果】

在经过紧张激烈的法庭辩论后,H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审查并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被告人李X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件进展】

本案一审阶段终结。


  • 2020-09-28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辩护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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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博刚律师,执业于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合肥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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