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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以缓刑吗?

  • 诉讼仲裁
  • (2021)川0114刑初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静律师
第一步帮助被告和对方家属沟通,取得对方的谅解书,第二步帮助被告人取保候审,第三步帮助被告人出具量刑建议书,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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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以缓刑吗?

(2021)川0114刑初88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田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隆昌人,户籍所在地:四川隆昌县XX。

辩护人:冯XX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

指控事实: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无证驾驶号牌电动二轮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东XX由东向西行驶。00时35分许,被告人行驶至新东XX8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刘XX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XX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确认)。事发后,被告人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经过。2020年8月2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事故时驾驶的二轮车的车辆属性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律师观点:被告人不存在主观之人死亡,在事发时立刻报警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没有拖延救治时间,没有逃逸,逃避责任,事发后也真诚地与家属表达了歉意,并积极进行赔偿,且在第一时间履行了对家属的赔付义务,取得了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21-01-28
  • 新都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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