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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要求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损失90余万元,反诉后确认合同无效I,判决不支付给对方任何钱,对方反要支付给代理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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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鲁1702民初1759号
合同事务
宋林娅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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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情,确认合同无效,建议反诉,索要赔偿。

案件详情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02民初1759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XX兴港五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00MA349QDRX7。
法定代表人:林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山东XX律师。
被告:菏泽海利医院(反诉原告)。住所地。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王浩屯村东XX信用代码:913XXXX1702MA3CME1C63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告:XX,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现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娅(代理以上二被告),山东XX律师。
原告厦门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菏泽海利医院、XX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菏泽海利医院与反诉被告XX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并案审理。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菏泽海利医院、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依约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6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4.依法判令涉案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自被告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完毕之日重新计算;5.依法判令被告XX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6.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依约办理消防合格证及环保合格证,未依约解决医保工作,违反移交的医院章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规定;目前出现大量被告前期遗留债务,被告未能及时清理解决,有大批已经诉至法院,被告要单方终止合同等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XX作为被告XX公司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应依法对被告XX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菏泽海利医院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虽然名义上是合作协议,但实际上是承包协议,菏泽海利医院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通过分配利润获取相应对价,是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作协议书》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协议,违约条款也自始无效。2.原告隐瞒没有行医资质的事实,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并且在接手海利医院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二级医院法定标准配置医护人员,造成无法办理医保,原告也没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所有资金以个人账户运行,欺骗宋X、冀XX、郭XX等人以“经营权”入股形式吸收大量资金,而后不清算、不分红,拖欠员工工资,拖欠货款,给菏泽海利医院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3.根据原、被告协商约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应依法经营,如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原告在经营过程中有拖欠工人工资,非法吸收资金,拖欠税款、拖欠水电费等诸多违反劳动法、合同法的行为,菏泽海利医院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说被告没有办理消防证书以及环保证书,根据合同约定是要等原告装修完之后由被告协助办理该两份证书,但是原告从未装修,所以被告没有义务帮助原告办理该两份证书。
XX辩称:我是菏泽海利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自始无效,菏泽海利医院和我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不应当承担原告的任何损失。
反诉原告菏泽海利医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反诉被告XX公司赔偿损失47万元;2.要求反诉被告XX公司返还反诉原告医院车辆4辆的行驶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放射科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医联体协议书原件;3.要求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菏泽海利医院与XX公司签订的名为合作协议,实为承包协议。签订协议时,林XX隐瞒其已经被多家法院列为强制被执行人并被限高的事实,其在没有资金并无法担任高管的情况下与菏泽海利医院签订协议,又欺骗他人投资,拖欠水电费、员工工资等,造成他人来菏泽海利医院闹,诸多行为给菏泽海利医院造成很坏影响。由于XX公司的行为造成该合作协议自始无效,给菏泽海利医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菏泽海利医院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依法判如反诉所请。
反诉被告XX公司辩称: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XX公司提交的损失清单、现金支出帐、收入账及汇总表,因其提供的收入账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故不能确认XX公司因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XX公司提交的校验工作进展报告是其公司员工自行汇报,XX公司未能提交证据继续证明其校验未通过是菏泽海利医院造成。菏泽海利医院提交的证据九交接清单一份,上面有XX公司与菏泽海利医院人员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菏泽海利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在XX公司处,故菏泽海利医院提交的证据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证明医疗机构的登记人为菏泽海利医院,XX公司对该复印件有异议,但未提交原件支持予以反驳,对菏泽海利医院提交的证据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本院予以确认。菏泽海利医院提交的证据三内容不完整,未有用人单位签章,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菏泽海利医院提交的证据四签到表,不能以签到表证明员工人员数量,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菏泽海利医院提交的证据五、七,因宋X等已另案起诉,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另行分析。菏泽海利医院提交的证据六为复印件,本院依法不予确认。菏泽海利医院提交的证据八中XXX厂房出租信息并非案涉医院出租信息表,不能证明其房租损失,证据八中的中西药清单、耗材清单可以证明菏泽海利医院已经将清单所列物品交于XX公司,但不能证明上述物品已经被XX公司使用完毕,菏泽海利医院以此要求损失数额为10万元,本院不予确认。菏泽海利医院提交的电费发票4份,该发票显示交纳电费年月、本次实收等信息,可以证明菏泽海利医院实际交纳2020年3月电费1547.54元、2020年4月电费2248.97元、2020年5月电费1176.80元、2020年7月电费0元,以上共计4973.31元。菏泽海利医院提交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证明其交纳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地租30240元。菏泽海利医院提交的税务拖欠表及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支付该部分费用,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菏泽海利医院提交的证据十,证明林XX被多家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被限高,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菏泽海利医院申请证人宋X出庭作证,该证人在XX公司与菏泽海利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后曾被聘为菏泽海利医院的院长,其证人证言本院予以确认。
2.菏泽海利医院为XX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9月18日菏泽海利医院医疗机构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9年7月28日,菏泽海利医院(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一条第(一)项约定甲方将所属的菏泽海利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交付给乙方运营,并及时将医院的相关章证全部移交给乙方。第一条第(四)项约定:经营期间,菏泽海利医院所得收益根据双方协商共同约定,收益分配如下:第一年,乙方免向甲方上交费用,所有收益归乙方所得;第二年,乙方向甲方上交100万元的收益;第三年,乙方向甲方上交250万元的收益;第二年及第三年的上交收益需在当年的六月三十号前全额交付,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第一条第(六)项菏泽海利医院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一切医疗纠纷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一条第(八)项约定:乙方在合作期内应以“菏泽海利医院”名义对外经营。其管理和医护人员可自行聘任,但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二级综合医院按法定的标准配置医护人员。第二条第(二)项2约定乙方拥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财务支配权。协议签订后,菏泽海利医院将相关物品及药物移交XX公司,并将医院车辆相关证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复印件),公章印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放射科诊疗许可证(正副本,正本挂在科室)、医联体协议书原件交给XX公司。2019年10月1日,XX公司与郭XX、冀XX、宋X签订股权认购协议书。2020年3月7日,菏泽海利医院以XX公司未能为医院做周期校验、对外非法集资、林XX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原因向XX公司邮寄解除协议通知书。菏泽海利医院缴纳XX公司使用菏泽海利医院期间的电费共计4973.31元。2020年菏泽海利医院缴纳医院场所占地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租金30240元。原告XX公司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菏泽海利医院依约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依法判令被告菏泽海利医院赔偿原告损失96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菏泽海利医院支付违约金100万元;4.依法判令涉案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自被告菏泽海利医院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完毕之日重新计算;5.依法判令被告XX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6.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反诉原告菏泽海利医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反诉被告XX公司赔偿损失47万元;2.要求反诉被告XX公司返还反诉原告菏泽海利医院医院车辆4辆的行驶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放射科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医联体协议书原件;3.要求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虽名为合作,但XX公司作为一个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企业,以菏泽海利医院之名在协议期间独立经营,并从协议的第二年开始交付给菏泽海利医院管理费,其实质是菏泽海利医院有偿出借其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及医疗场所及设备的行为,该协议因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合同无效,XX公司要求菏泽海利医院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XX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合同无效对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故其请求本院无法支持,XX公司可提供有效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XX公司持有的菏泽海利医院4辆车辆的行驶证、医院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放射科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医联体协议书原件应予以返还。XX公司自2019年7月28日至2020年6月使用菏泽海利医院院区,期间产生的电费、土地租金等费用,因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菏泽海利医院交纳XX公司使用期间的电费共4973.31元,菏泽海利医院支付土地租金一年为30240元,XX公司使用十一个月,金额为27720元(30240元/年÷12个月×11个月)。以上损失共计32693.31元。菏泽海利医院要求XX公司支付税款、房租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此已支出的费用数额,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厦门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厦门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菏泽海利医院4辆车辆的行驶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放射科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医联体协议书原件。
三、反诉被告厦门市XX公司赔偿反诉原告菏泽海利医院损失16346.66元(32693.31元×50%)。
四、驳回反诉原告菏泽海利医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原告厦门市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反诉原告菏泽海利医院负担3966元,由反诉被告厦门市XX公司负担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玉山
人民陪审员  郑新和
人民陪审员  高贯福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XX


  • 2020-10-09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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