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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货款,律师全力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

  • 合同事务
  • (2020)粤0306民初15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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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15698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湘西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黄X。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湖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XX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份签订了2份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PO201XXXX1799和PO201XXXX1821。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耳机一批,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原告依X把货送至被告处。后经双方对账,2018年10月份货款为不含税12235.7元(含税为13459.25元),2018年11月货款为不含税57041.3元(含税为61604.87元)。被告于2019年4月8日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10月份货款13459.25元,2019年8月2日和2010年1月19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0000元和20000元,尚欠原告2018年11月份货款31604.8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所欠货款,但是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604.8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货款利息人民币1386.66元(以人民币31604.8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05%暂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上费用合计32991.53元。
被告湖南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编号为PO201XXXX1799、PO201XXXX1799的耳机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耳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付款方式为月结6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2018年10月份货款为12235.7元、2018年11月货款为57041.3元;2019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10月份货款13459.25元,2019年8月2日和2010年1月19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0000元和2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金额25817.75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银行收款回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及利息。原告主张货款按照开票金额75064.12元计算,但未举证证明已将发票交付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以对账单记载的金额认定双方共计产生货款金额为69277元。原告提交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金额43459.25元,尚欠原告货款金额25817.7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收货后应按合同向原告支付货款,其未能按约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因拖欠货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湖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支付货款25817.75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被告湖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志豪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20-08-3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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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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