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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结

  • 合同事务
  • (2020)粤0306民初22318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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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22318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X。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连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连州XX。
法定代表人夏XX。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42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州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支付货款4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连州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洪XX

律师点评:小额诉讼属于一审终结。


  • 2020-09-0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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