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截肢,伤残等级达六级伤残,后期医疗期及护理期均获20年支持,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获赔82万余元
案号:(2020)云0112民初7209号
【基本案情】
2019年03月29日23时50分许,张X驾驶“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华骏”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由昆明市环湖东XX前往西山区长坡工业园区云南XX公司。途中,张X驾车沿昆明市西山区石安XX由东向西行驶至云XX路段,向右后转弯驶入下华XX连接线时,恰遇行人康XX,因张X对车前交通情况观察注意不够,其所驾“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二桥、第三桥左侧车轮推挤康XX下肢,致康XX受伤(经法医鉴定:康XX此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康XX被送至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大腿挤压伤(右大腿碾压毁损伤);2.骨盆联合体骨折(多发粉碎性骨折);3.肾破裂……,因其伤情较为严重,经治疗于2020年01月13日出院。2020年02月24日,康XX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记载:“康XX右大腿缺如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六(陆)级;骨盆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康XX需要部分护理依赖。2020年3月2日,残疾用具评估司法鉴定所对康XX辅助器具种类名称、价格、使用年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记载:组件式髋离断假肢单价:(人民币)¥25000元/具(大写:贰万伍仟元整)本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每叁年更换一次。
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康X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张X驾驶的“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华骏”牌重型平板半挂车所有人系云南XX公司,该车检验有限期至2020年02月。同时,该“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华骏”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均在中国XX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康XX多次同张X、保险公司协商均协商未果,故将本案诉至法院。
此次事故涉及到的关键点:康XX与张X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最终的赔偿比例是多少?其次,康XX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及后期医疗费的赔偿年限能否获得20年支持?对此,康XX特委托我介入代理此案,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康XX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暂计人民币XXX.6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涉案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故根据前法的规定,本案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再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对于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即被告张X与原告康XX承担同等责任,故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经过,本院认定由被告张X就本案事故承担60%的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庭审中被告云南XX公司认可被告张X系其公司雇员,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属于工作期间,故本院确认被告云南XX公司对被告张X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
2020年11月25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由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给原告康XX各项费用合计832834元;
……
【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原告赔偿比例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故本案,法院并没有超规定判决,要争取更高的赔偿比例,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由其他严重过错,且该过错在交警部门认定范围之外,但实践中原告很难对此作出有效的举证。
其次,本案原告出院后护理期限及后期医疗费赔偿年限问题。
出院后的护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应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原告因事故致右大腿截肢,后护理依赖经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同时结合原告的伤情等客观因素,出院后的护理期限计算二十年并不长,也尚在法律规定的限度范围内。其次,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人损案件中关于护理期及医疗期支持20年的生效判决,以供法庭作为参考。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因此,该意见的出台也为本案提供判决作为参考提供了依据。值得一提的是,最终法院在处理关于原告护理期及后期医疗期的问题时,均采用了代理人的观点,支持了原告护理期及后期医疗期关于20年的主张,这也是本案原告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最终赔偿能突破80万元的关键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