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在农村翻修老房子(更换屋舍瓦片)的过程中,因横梁脱落致其受伤,达二级伤残,最终获赔94万余元。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辨别
案号:(2020)云0112民初8886号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6日,杨X通过被告王X介绍为杨X某翻修老房子(更换屋舍瓦片),杨X某向杨X等工人承诺以8000元作为翻修的劳务报酬,待翻修工作完成后一次性结算,杨X等工人最终按出工天数平分工钱。2019年6月8日,杨X不想再继续翻修该房子。2019年6月9日,杨X某电话联系杨X让其继续翻修,若房屋倒塌便要其负责,于是杨X继续进行翻修房屋工作。2019年6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杨X在翻修房屋过程中受伤,伤后杨X某将杨X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杨X入院诊断为:1.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2.脊髓损伤并截瘫;3.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4.胸11椎体前滑落,胸11/12双侧椎小关节脱位……。因杨X伤情较重,于2019年7月26日转至其他医院治疗,经治疗于2019年9月23日出院,因伤治疗期间共住院103天。
2019年12月17日,杨X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记载:杨X伤残程度鉴定为二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评定为终身护理。2020年5月29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杨X后期每月使用大、小便护理材料(如:成人纸尿裤等)、预防感染等相关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500(伍佰)元/月;后期择期行脊柱内固定物取出术,相关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15000(壹万伍仟)元。双方对后期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故杨X将本案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最大的是杨X与杨X某之间究竟是雇佣法律关系还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定性不同,最终案件结果也将会有很大的影响。对此,杨X委托我代理此案,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该案由杨X向法院起诉并立案。杨X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保全费(含保函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暂计人民币XXX元。
杨X某辩称:杨X与王X、案外人沈X三人共同承揽杨X某房屋装修工程,并非雇佣关系,双方结算款项为一次性结算8000元,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系承揽关系,杨X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王X辩称:王X并非适格被告,王X并非接受劳务一方,仅作为介绍人介绍杨X与杨X某认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杨X某称其与原告杨X及被告王X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杨X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杨X某租用的老房子需要翻修,被告杨X某找到杨X,双方口头约定价款,杨X某提供材料,并指定工作场所,同时商定了劳务报酬金额为8000元,杨X具体工作内容为更换旧瓦片及搬沙,其提供的为劳务本身,取得收入亦系按其出工天数与其他工作者平分;另根据生活常理,被告杨X某有权对原告杨X的工作作出管理、指挥和监督,因此原告杨X与被告杨X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被告杨X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杨X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多年从事建筑施工行业,应对其工作内容存在的危险性有认知并积极预防,然原告工作过程中未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故对其责任划分,本院认为被告杨X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为宜。
2020年09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因本次损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杨X某承担70%即945399元。
【律师点评】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类案件,难点在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它不同于我们所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正常会有交警部门的介入认定事故责任。因此,当发生事故的时候,一定不要忘了向派出所或辖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警,以固定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本案中,因原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事发后并没有采取上述相关措施以固定相关证据,后在律师介入后,对案情分析后认为需要补强相关证据,尤其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部分,故建议原告与被告通过电话联系,进而录音,作为将来诉讼的证据。
其次,本案争议最大的是杨X与杨X某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二者规则原则完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提供者受接受劳务一方邀约、聘请,在接受劳务一方指使、安排、管理下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业务提供劳动服务,其显著特征是以提供劳务为主。提供劳务者从事何种劳务、何时开展劳务、何时结束劳务、达到什么结果主要由接受劳务一方决定和做主,提供劳务者不对劳动成果负责,其只是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指使、安排提供自己的劳动,同时获得接受劳务方给付的劳动报酬。劳务关系的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务。从形式上看,本案符合劳务关系的一般特征。
承揽合同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独立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该类合同中,承揽人一般为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定作人的管理、指使,独立的利用自己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能,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同时收取定作人支付的报酬。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本案原被告经过现场充分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提供原材料,由原告等人为被告老房子进行翻修,完成翻修后由被告支付原告等人报酬8000元,原告等人参与翻修其工钱平分,原告并未从中赚取差价。根据一般生活常理,被告有权对原告作出管理、指挥、监督,在翻修过程中,被告也曾多次到现场进行查看进度,对于未到的翻修人员,电话催促其到现场进行施工,从实质上看,本案亦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