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校生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案号:(2018)云0103刑初1207号-1
【基本案情】
2018年06月01日12时38分,平X驾驶防盗抢号牌电动自行车,由昆明市金色大道前往昆明市XX实力上筑小区。途中,平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昆明市XX南向北方向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附近路段临时停车时,恰遇吴X驾驶防盗抢号牌电动自行车,后座载有杨某,沿穿金路驶来,以约43公里时速向右驶入南向北方向非机动车道行驶,吴X电动自行车龙头左侧刹车手柄外端与平X电动自行车的后备箱左侧相碰撞,吴X及杨某连车摔跌倒地,致杨某受重伤二级,吴X受轻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平X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是驾驶肇事电动车由现场逃逸。
此事故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平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X、杨某无责任。”事故认定后,被告平X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特向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经复核,撤销了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平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
2018年06月01日,吴X至医院治疗,经治疗于2018年06月15日出院。2018年12月28日,吴X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用评估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经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误工期评定为伤后180日,护理期评定为伤后90日,营养期评定为伤后90日。
事发后,吴X多次同被告协商均协商未果。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吴X特根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轻伤,一人重伤,且平X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吴X受伤致残,其作为在校生,残疾赔偿金是否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本案事发时,平X为宁波某有限公司的外卖配送人员,该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吴X特委托本人代理此案,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06月01日12时38分许,被告人平X驾驶防盗抢号牌电动自行车途径昆明市XX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附近路段时,与吴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乘杨某)相撞,致杨某重伤二级,吴X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平X驾车逃离现场。2018年6月2日7时,被告人平X被抓获。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平X承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平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吴X诉讼请求:1.请求追究被告人平X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平X与宁波某有限公司等连带赔偿吴X各项损失共计117134.99元。
被告人平X辩护人代理意见:1.被害人有过错,应减轻平X的赔偿责任;2.宁波某有限公司作为平X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不应支持。
宁波XX公司辩称:1.平X未提交证据证明案发时其在为公司进行配送;2.平X肇事逃逸,根据劳务协议应由平X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X与原告人吴X未做到安全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吴X受伤,对此,平X应在事故责任范围内对吴X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平X与宁波某有限公司系劳务关系,平X系在执行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宁波某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X在此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自行承担30%的责任。平X与宁波某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70%……。
【法院判决】
因刑事部分已由本院(2018)云0103刑初1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人吴X民事部分,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人平X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宁波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人吴X各项费用合计91870.33元。
………………
【律师点评】
本案因肇事司机涉及刑事责任,综合各种利弊的情况下,我方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是可以缩短案件周期,减少时间成本,也可免交诉讼费。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平X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宁波XX公司系劳务关系,平X系在执行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宁波XX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11.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事发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系某大学在校生,根据该会议纪要规定,吴X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