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因未摆放安全提示标识,导致路人摔伤,最终被判担责
案号:(2018)云0103民初244号
【基本案情】
此次事故涉及运输车辆的停运损失(即间接损失)是否应当获得赔偿?若应当获得赔偿,则是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还是由肇事司机赔偿?黄X在事发后,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均以该部分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赔偿。对此,黄X特委托我介入代理此案,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2018年01月05日,该案由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立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68737.63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此次事故是由于原告操作不当、未能安全驾驶导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负有全部责任,该路段被告已设置相应安全标志、安全围栏和尖锥;根据交警队提供的现场照片,该被告不存在未尽相关安全提示的情况,不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盘龙城管辩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为由起诉,属于行政涉案范围,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故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施工现场已设置照明路灯、照明良好,也有安全警示标志,不存在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情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认为盘龙城管未履行城市道路的监管职责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受伤为由起诉被告盘龙城管,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故该被告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关于二被告责任的问题,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是交警部门针对交通事故进行的评判。但被告XX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尽到相应的警示及提醒义务,现在发生事故时的状况虽然发生了改变,但估计事故发生时所拍摄的照片能够反映出由于被告XX公司进行施工导致路面不平整,有坑洼……本院认为被告XX公司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盘龙城管的责任,该被告虽然对城市道路具有管理的职责,但事发路段尚未移交管养,不属于……管理范围,因此被告盘龙城管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04月0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云南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4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系地面施工损害责任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XX公司在施工地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故被告XX公司对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晚天色变暗及视线不佳的情况下,应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应该有所预见,由于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全面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受到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