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医疗费中医保报销部分并不当然扣减
案号:(2019)云0111民初4088号
【基本案情】
2018年05月07日,原告杨X驾驶货车载乘张X及高X由昆明市晋城前往昆明市XX。途中,当原告驾车沿南连接线高速公路南侧慢速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K21+20米处时,因原告未注意观察车前情况、安全驾驶,临危发现前方情况时,制动避让不及,其车前部碰撞停于其车前方同车道内李X所驾驶厢式货车尾部,后车辆又碰撞隔离,碰撞致原告受伤(经法医鉴定:原告目前伤情为轻伤一级)、张X及高X均受重伤二级,两车局部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06月21日,经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X、高X无责任。
事发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治疗于2018年05月09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019年03月27日,原告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记载:原告此次损伤达十(拾)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误工期评定为伤后300(叁佰)日、护理期为120(壹佰贰拾)日、营养期为90(玖拾)日。另查明被告李X驾驶的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损失予以赔偿。
此次事故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合计产生9.7万余元,其中有部分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针对报销部分的医疗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来承担?对此,伤者特委托我介入代理此案,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暂计人民币158942元。
关于医疗费,法院认为其中医保报销部分因医保系原告自身投保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减轻侵权责任,故本院不予扣减。
【法院判决】
该案于2019年04月11日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法院于2019年0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06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由李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杨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793.80元;
二、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
【律师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医疗费经医保报销的部分系重复主张,在计算损失时应当予以扣减的问题:
(一)医保待遇是原告的权益,该权益的取得是以个人长期缴纳医疗保险为前提,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医保报销是有限额的,原告医保报销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是造成其利益的减损,被告对于该利益减损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二)原告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所带来的保险利益应当由原告自己享有,而不应当成为侵权人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律理由。
(三)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可免除或减轻侵权人情形中并不包括医保报销,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上诉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事实上上诉人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没有冲突。医保投保人是在尽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投保人享有了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无论医疗费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还是个人支付,法院应以当事人举证的正式医疗机构的法定发票为认定依据,故法院在认定被告医疗费的赔偿时,不能扣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可参照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453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