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押送物料途中受伤,在证据极其欠缺的情况下,法官建议撤诉,但最终反败为胜
案号:(2019)云0102民初3994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7日早晨,胡X(系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货车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料。在装车完毕后,因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带清点物料人员,于是原告祁X及同车乘员付X跟车到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结算退回的物料。在回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路程中,因胡X驾驶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货车车头翘起,致使货车失控。此次事故造成原告付X及同车乘员付X均受不同程度损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将原告及同车乘员付X先后送至医院治疗。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曾承诺原告治疗费用等都由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但之后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便对原告祁X及同车乘员付X置之不理。现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拒不负担原告医疗费,也未对原告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胡X作为侵权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而胡X系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发时胡X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无法与被告等人协商一致,原告特诉至法院。
此次事故涉及的两家公司长期具有合作关系,在运输物料途中,原告作为本案第三人公司的员工,负责跟车押送物料。在押送运输途中,因被告公司驾驶员驾驶操作不当,致原告受伤。事发时,因考虑两家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且被告公司也表示愿意承担原告医疗费及原告的其他合理损失。故原告没有报交警及交由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在证据链极其不完整的情况下,又无法与被告协商,那原告损失的损失该如何维权?对此,原告付X特委托我介入代理此案,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2019年03月11日,该案由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立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后期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暂计人民币226634.03元;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错误的,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并不是车辆所有权人;原告是在从事這个职务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工伤赔偿程序而不是提供劳务者纠纷這个诉讼案由。被告胡X辩称,我不承认有责任,应当由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第三人述称,被告胡X说与我公司有劳务关系,我公司没有這个人,我方赞成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理由。
2019年07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祁X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12959.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证据链极其不完整的情况下,与被告又不具备调解的条件,原告维权可谓举步维艰,在对本案法律关系梳理后,重新筛查本案证据,最终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本案关键证据,可谓大获全胜,预判结果远远超出预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胡X作为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时因操作不当致原告受伤,理应由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一开始最大的难题是在于本案事实部分能否认定下来,若事实部分认定不下来,则就没有后期的结果。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多方努力,最终找到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说明事发时的基本情况。同时,将与被告通话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用于辅助证明本案事实。最终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纠纷中,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上货及退货的运输费均由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故胡X作为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负责人派遣其侄子胡X辉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料,应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同理,胡X到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说明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履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的收退货义务。由此可见,胡X辉驾驶不当造成原告付X受伤的损害后果,应当由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