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宝应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苏1023民初5371号
案情简介:
原告:胡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兆明,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张X。
原告与被告有生意往来,被告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短期周转。原告通过第三人胡XX(原告父亲)账户以转账方式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告出借5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因资金不足,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5月11日、2017年6月8日向被告出借人民币500万元、380万元、120万元,转账均有备注“借款”。四笔借款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后被告怠于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原告胡X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胡X代理后,认真梳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款项来源、款项交付、利息计算、出借原因、是否套路贷等情况,经过诉前充分准备,一审胜诉,被告未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X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8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00元,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茜
人民陪审员 吉林东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