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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且将责任归咎于我方当事人,现代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退还所有费用,获得法院支持。

  • 合同事务
  • (2019)粤0118民初13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立群律师
合同签订后,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且将责任归咎于我方当事人,现代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退还所有费用,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8民初1377号

    原告: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XX自编36层D房。

    法定代表人:关X*。

    委托代理人:周XX、杨立群,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艺园路十九号名家富XX。

    法定代表人:徐X*。

    被告:徐X*,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向荣XX-A1房。

    法定代表人:关X*。

    委托代理人:杨立群,广东XX律师。

    原告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徐X*、第三人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立群,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XX、被告徐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XX,第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立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解除XX公司与**公司、徐X*、****公司签署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二、**公司于《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向XX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XXXX0000元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X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正式解除的第十日,暂计至2018年12月12日为404726元);三、**公司支付逾期返还100XXXX0000元定金所产生的违约金(逾期返还100XXXX0000元定金的违约金以未返还款项为本金,按照每日0.03%的标准,自《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正式解除的第十一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四、徐X*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公司、徐X*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XX公司与**公司、徐X*、****公司就广州市增××××村三旧改造项目合作事宜签订了《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合同签署后,为推进与广州市XX及广州市XX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的洽谈工作,XX公司与**公司、徐X*、****公司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履行2017年3月22日签署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由XX公司收回合同原件予以销毁,并重新签订内容一致、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供各方履行。现因**公司未履行义务,且经XX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一、双方致力于合作成功,为了金星村三旧改造,**公司在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各社区村民、队长、村长书记联系沟通,多次召开改造、补偿方面会议。法人代表通过与XX公司联系,XX公司想与**公司合作开发金星村的地产项目,安排公司陈XX等人与徐X*接触,并请徐X*多次到广州商谈合作事宜。合作的框架协议,主要是由**公司负责说服村民同意金星村改造的工作,而XX公司与政府协商让其同意作为改造主体的工作。经过磋商,2017年3月22日,签订了第一份合作协议,也就是X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合作协议书。并在协议签订后支付了500万元定金。二、在合作过程中,由于三旧改造工作复杂,**公司积极对村民宣讲改造的政策和召开多次会议,达到了金星村村民同意由XX公司以及**公司合作改造的目的。而XX公司在签订第一份合同后,并没有协调好政府关系,XX公司给予**公司和村委的意见是因为中鼎XX已经进来改造金星村的项目。XX公司与**公司、金星村朱书记磋商,终止这份协议。再另行签订一份协议,将时间提前到2017年1月12日。其目的是XX公司有一个时间理由即XX公司在中鼎XX之前就已经与村委达成了合作协议。而最终XX公司也没有通过这一协议达到取得金星村三旧改造的目的,XX公司有关人员所做的事情,不仅欺骗了**公司,同时也欺骗了政府,利用虚假时间的合同欺骗政府。三、XX公司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虽然有支付定金。然而,第一份合同作废没有履行,第二份合同也是虚假合同,XX公司为了达到政府同意开发目的而签订的虚假时间合同,更不应该支持。这一系列合同都为XX公司欺骗**公司和村委而签订,根据所诉情况都己无法律效力。四、XX公司应该向**公司赔偿这一系列合作过程中的损失。合同的无效都是XX公司造成,**公司承担了多次和村民沟通的接待费用、差旅费等。**公司保留要求XX公司赔偿损失的权利。五、由于XX公司没有协调好政府关系,**公司所以没有将收到的资金退回给时代地产,因为在合作过程中,也花费了大量的资金,XX公司应该承担。另外,对于XX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意见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因为XX公司应在第一次开庭前变更,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规定。

    被告徐X*辩称:同意**公司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公司述称:同意XX公司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公司(乙方)与广州市XX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甲方)签订《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内容为,一、本项目用地位于增××××村。……二、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和金星村签订合作开发意向协议,由乙方向金星村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具体为500万元。三、乙方向甲方提出的初步合作意向为:在该项目中,甲方负责提供该村的三旧改造用地面积约141亩……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作为甲方唯一合作谈判方……等内容。

    2016年12月25日,广州市XX(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内容为:一、意向合作开发用地概况、位置及范围本项目用地位于增××××村,规划用地面积约141亩。……二、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存入甲乙共同管理的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一年内商定正式的合作开发协议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后签订正式的合作开发协议……。

    2017年1月10日,XX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李XX办理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合作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标注签订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载明:甲方:**公司;乙方:XX公司;担保人1:徐X*;担保人2:广州市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鉴于:1.甲方与广州市XX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以下称“第六经济合作社”)就广州市增××××村三旧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了《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以下称“合作意向协议一”);甲方与广州市XX(以下称“金星村委会”)就本项目于2016年12月25日签订了《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以下称“合作意向协议二”)。甲方已经广州市增××××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同意甲方与村合作对项目进行自主“三旧”改造及留用地开发。2、甲方同意将其与第六经济合作社就本项目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与金星村委会就本项目于2016年12月25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含项目改造、开发权益)一并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上述协议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含项目改造、开发权益)。……第三条合作方式……3.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促成甲方、乙方与金星村委员会及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金星村委会及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同意甲方将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含项目改造、开发权益)一并转让予乙方。……第五条交易款项交易款项金额=(计容建筑面积-复建面积)×600元/㎡(上述计容建筑面积和复建面积以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复文件为准)。交易款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方式进行支付。第六条款项支付6.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万元)履约定金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履约定金后开具等额的收款收据给乙方。……第八条违约责任……8.3甲方未能完成本协议第3.2条约定义务的,每逾期1日,甲方应按乙方已支付款项的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因甲方违约,乙方按本协议第8条约定行使协议解除的,则甲方均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交易款项及保证金返还给乙方,每逾期1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等同于应付未付金额的违约金。第九条担保9.1就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之交易,担保人1应就甲方履行本协议中的全部约定向乙方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1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归还交易款项、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权利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担保人1担保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全部义务之日……等内容。上述合同有**公司、XX公司盖章确认,担保人1徐X*、担保人2广州市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名盖章确认。

    标注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其内容与标注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内容相同。

    2017年3月29日,XX公司向**公司支付XXX元履约定金,并由**公司出具收据。

    XX公司提供广州市增城区XX更新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公告。XX公司确认其不符合上述公告中标注的申请企业条件。

    2018年5月16日,XX公司向**公司发出《催款函》,认为双方在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第3.2条约定促成XX公司与金星村委员会及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签署补充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在本函件送达**公司之日起解除原协议。并要求**公司在10日内返还已付保证金500万元。

    2018年7月18日,XX公司向**公司发出《解除<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的告知函》,内容为,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就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合作事宜签订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公司未能完成协议第3.2条约定的义务,至2018年7月18日,已逾期452天,应支付违约金678000元。现XX公司决定解除合作协议,本协议自本函送达之日起解除;**公司应在2018年7月30日前返还履约定金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78000元。

    2018年9月17日,XX公司委托广东XX向**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为**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与XX公司签订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上述协议约定的3.2条,**公司并未履行该条义务。XX公司认为**公司已经违约,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

    2018年9月25日,**公司委托广东XX向XX公司发出《关于广东XX函的回复函》,认为双方在2017年3月22日签订《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后,**公司一直积极推进上述事项,但是上述事项涉及村民利益,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于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尚未就上述事项作出最终决定,导致《合作协议》约定的事项未能及时落实,这是**公司无法左右的。

    2018年9月30日,XX公司委托广东XX向**公司发出《关于广东XX回复函的回函》,内容为,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在回函中提及的须经村民讨论决定的规定,**公司在签署《合作协议》前应当且足以预见。**公司提出的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尚未就《合作协议》涉及事项作出最终决定并非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要求**公司尽快返还已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2019年1月7日,广州市增城区XX更新改造项目引入合作企业结果公示,显示广东XX公司和广州XX公司(联合体)为广州市增城区XX更新改造项目的竞得企业。

    另查明,经工商部分登记显示,广州市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公司。

    **公司提供标注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的照片,拟证明当时签订《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的情况。

    审理中,XX公司、****公司陈述以下事实,1、《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的真实签订日期是2017年1月12日,日期2017年3月2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也是在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2、XX公司在2017年3月29日才支付定金,因此,根据2017年1月12日《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的约定,XX公司存在延迟支付定金的行为。3、《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履行阶段为:XX公司支付了定金XXX元。4、金星村委和金星村第六合作社没有对XX公司、**公司之间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出具书面同意意见。5、XX公司没有参与竞标,因为XX公司不符合招标主体要求。6、第二次庭审,时代公司确认日期2017年1月1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是在2017年3月22日之后签订的。

    **公司、徐X*陈述以下事实:1、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由XX公司收回作废。之后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其落款签署日期是虚假的。2、**公司与增城区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开发协议时,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还没有形成村民大会决议。村里是先签订合作协议书再进行决议。这两份意向书只是一个框架,2018年才出示竞标。3、金星村委和金星村第六合作社没有对XX公司、**公司之间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只是村里面将合作协议备案了一份。4、第一份2017年3月2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双方已经废止。第二份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是虚假协议。

    本院认为:XX公司、****公司庭审陈述“2017年3月2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签署后,为推进与广州市增城区XX村民委员会及广州市XX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的洽谈工作,XX公司与**公司、徐X*、****公司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履行2017年3月22日签署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由XX公司收回合同原件予以销毁,并重新签订内容一致、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供各方履行”;而**公司、徐X*庭审也陈述“签署2017年3月2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后,XXX有限公司给予**公司和村委的意见是因为中鼎XX已经进来改造金星村了,XX公司与**公司磋商,终止这份协议。再另行签订一份协议,将时间提前到2017年1月12日”,综合各方的陈述其所共同确认的事实为:2017年3月2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废止;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真实签订的日期在2017年3月22日之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的规定,对各方确认的如上事实应予以认定。既然2017年3月2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双方已经一致同意废止,那么**公司就不能依据该份合作协议收取XXX元定金。至于之后各方确认将日期倒签为2017年1月1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因广州市增城区XX村民委员会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广州市XX并未书面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且广州市增城区XX三旧改造项目中标单位并非XX公司。故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所需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公司收取XX公司XXX元定金应予以退还。徐X*自愿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徐X*对返还XXX元定金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XX公司要求**公司、徐X*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双方签约行为均有不当,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各自承担,故本院对XX公司要求**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双倍定金的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公司占用XXX元定金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应返还给XX公司,上述利息,本院综合XX公司的请求,利息从2017年3月30日开始,以X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合作协议解除之日的第十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签订的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

    二、被告深圳市X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XXX元定金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30日开始,以X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解除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后第十日);被告徐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228元,由原告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2114元,由被告深圳市XX公司、徐X*共同负担421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告深圳市XX公司、徐X*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勋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黄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XX

    赵XX


  • 2019-10-2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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