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26913号
原告:黄*,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群,广东XX律师。
被告:罗**,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新丰县,
原告黄*与被告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事故发生的概况:2019年1月12日11时55分,被告骑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广州市白云区一环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何排村路段时,适遇江XX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由西往东驶至,因被告骑电动自行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以及江XX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碰撞,造成被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2019年1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如下:被告负主要责任,江XX负次要责任。
三、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被告的过错比例为60%,江XX的过错比例为40%。
四、维修费:
原告主张为4581.24元。
被告对此无异议。
经查:该项费用,原告是主张按照定损价格7635.4元计算60%的过错比例得出。原告对此提供了中国XX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载明粤T×××××号小型轿车的定损价格为7635.40元。2.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车国度汽车维修服务部出具的维修费收据及维修结算清单,载明维修费为7860元。
本院认定: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五、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无。
六、涉案车辆投保情况:中国XX公司属下的保险机构承保了粤T×××××号小型轿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七、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粤T×××××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黄*。
八、其他必要情况:
被告抗辩本次事故也造成其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本院认定:被告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害,可另案向赔偿义务人提起诉讼。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4581.24元;2.本次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维修费4581.2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罗**赔偿黄*财产损失4581.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罗**负担。在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罗**迳付黄*受理费25元。黄*已预交的受理费为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葛 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