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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对方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我们代理被申请人,最终获胜。

  • 综合类型
  • (2020)粤民申97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立群律师
合同纠纷,对方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我们代理被申请人,最终法院驳回对方的再审请求。

案件详情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97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艺园路十九号家富XX。

    法定代表人:徐X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XX,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XX自编36层D房。

    法定代表人: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杨立群,均为广东XX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向荣XX-A1房。

    法定代表人:关XX。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徐XX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769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XX公司、徐XX申请再审称,2017年3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已经被被申请人单方解除而作废,故履约金再审申请人亦无必要归还,再审申请人在合作中已经付出几千万的投入,履约金是对再审申请人的补偿;原审法院对2017年1月12日协议是否有效未作认定,被申请人以该协议的条款进行起诉依据不足;原审从2017年3月30日开始计算利息不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XX公司提出意见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和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仍系XX公司是否应向XX公司返还涉案定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等问题。

    经查,2017年3月29日,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由XX公司出具收据。2018年5月16日,XX公司向XX公司发出《催款函》,认为双方在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关于增城区金星村三旧改造项目之合作协议》,XX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第3.2条约定促成XX公司与金星村委员会及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签署补充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在本函件送达XX公司之日起解除原协议。并要求XX公司在10日内返还已付保证金500万元。又,2019年1月7日广州市增城区津新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企业结果公示,显示广东XX公司和广州XX公司为广州市增城区XX更新改造项目的竞得企业。本院认为,上述事实表明,XX公司收取的涉案500万元,是由XX公司根据2017年3月22日的《合作协议》向XX公司支付的,故该款项的性质系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无论原协议是否被解除,其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因此,XX公司关于2017年3月22日的《合作协议》已经作废和2017年1月12日的协议是虚假的,其无需退还定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XX公司未能按照《合作协议》第3.2条的规定促成XX公司与金星村委员会及金星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签署补充协议,且已经另有其他公司为广州市增城区XX更新改造项目的竞得企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故XX公司向XX公司发出《催款函》,请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和XX公司返还已付保证金500万元,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审判决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至于XX公司表示其为合作项目投入了大量成本,XX公司应予承担的问题,由于XX公司在原审时未就此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审理。

    关于本案其他问题,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与其在上诉时提出的基本一致,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综合全案,认可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结论,对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XX公司、徐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XX

    审判员  周XX

    审判员  洪XX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铮


  • 2020-10-25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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