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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出借款项后,借款人未按约偿还,代理出借人追偿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成功获得支持。

  • 综合类型
  • (2019)粤0111民初55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立群律师
出借人出借款项后,借款人未按约偿还,代理出借人追偿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成功获得支持。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5573号

    原告:熊XX,女,汉族,1993年5月18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立群,广东XX律师。

    被告:何XX,男,汉族,1992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熊XX诉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立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借款基本情况: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通过微信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2018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0000元,后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被告转账支付20000元,于2018年6月17日转账支付50000元,于2018年6月18日转账支付15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转账支付15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转账支付10000元,于2018年7月1日转账支付50000元,于2018年7月2日转账支付45000元,于2018年8月1日转账支付40000元,于2018年9月12日转账支付30000元,于2018年9月21日转账支付8000元,于2018年10月3日转账支付4000元,以上共计327000元。2018年10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要求被告在当天偿还借款12000元。2018年10月31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的20多万借款款项。诉讼中,原告称双方曾口头约定过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认可。

    二、还款情况:被告曾于2018年6月15日向原告还款60000元,于2018年6月19日还款15000元,于2018年9月17日还款30000元,以上共计105000元。原告称其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未偿还剩余欠款。因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2000元为本金,其中12000元自2018年10月7日起计算,剩余210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支付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曾对还款期限作出过约定,则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间内返还。本案中,原告已在2018年10月催促被告偿还涉案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22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于2018年10月份催促被告还款,至2018年12月31日已给被告两个多月的合理还款时间,而被告一直未能还款,现原告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合法合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原告曾在2018年10月7日要求被告在当天偿还借款12000元,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曾承诺当天还款,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此之前曾催告过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该笔款项,故其要求自2018年10月8日起计算该笔借款的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何XX向原告熊XX偿还借款本金2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58.8元,均由被告何XX负担。被告何XX负担的上述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熊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温XX

    人民陪审员  冯XX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XX


  • 2019-06-1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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