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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代理女方追偿婚姻期间的财产损失。

  • 综合类型
  • (2019)粤0106民初125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立群律师
离婚后,代理女方追偿婚姻期间的财产损失。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6民初12540号

    原告:王**,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杨立群,均系广东XX律师。

    被告:黄X*,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王**诉被告黄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杨立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869697.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63913.6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83.455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理由: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7年3月8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离婚。2018年8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民终243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欠案外人黄XX(被告胞妹)借款XXX元,并判令被告向案外人黄XX偿还借款XXX元及利息,原告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8年10月11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了原告的财产共计XXX.3元(包括利息、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等),案外人黄XX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原告已为被告代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予以追偿。

    被告黄X*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15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X*向黄XX返还XXX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黄X*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王**对黄X*债务在XXX元及利息(以本金XXX元按年利率6%从2017年10月13日起计至王**、黄X*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与黄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粤0115财保158号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0146.1元,共计15146.1元,由黄X*负担,王**在14632.6元的范围内与黄X*共同承担。判决作出后,王**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8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民终24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黄XX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王**。2018年9月26日,该院作出(2018)粤0115执27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据(2017)粤01民终243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王**对黄X*债务在XXX元及利息范围内与黄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债务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26日为9172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26日为6187.9元,案件受理费1014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王**在14632.6元范围内与黄X*共同承担,该案执行费19598元,共计XXX.3元由王**承担,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价值XXX.3元的财产。2018年10月11日,该院通过XX公司扣划了XXX.39元。2018年10月16日,该院扣划了王**11566.91元。2018年10月19日,该院出具(2018)粤0115执275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经执行,被执行人王**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王**、黄X*于1989年9月7日登记结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王**、黄X*离婚。2017年3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民终11870号民事判决书,对准予离婚的判项予以维持。

    王**另声明其与黄X*未就夫妻共同债务达成任何协议。

    本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民终2430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黄X*应向黄XX返还XXX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黄X*实际清偿之日止);王**对黄X*债务在XXX元及利息(以本金XXX元按年利率6%从2017年10月13日起计至王**、黄X*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与黄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执行,于2018年10月11日扣划了XXX.39元,于2018年10月16日扣划了11566.91元,并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证明王**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王**称未就夫妻共同债务与黄X*达成任何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王**已代黄X*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其要求黄X*支付代偿款及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代偿款869697.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2日起计至2018年10月16日,以863913.6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69697.15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保全费4869元,均由被告黄X*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XX

    人民陪审员  赵XX

    人民陪审员  马XX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XX

    刘XX


  • 2019-09-0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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