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并少刑

  • 刑事辩护
  • ( 2020 )苏 0102 刑初 397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云律师
律师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情况,及时沟通,为当事人争取了少刑

案件详情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0102刑初397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出生地安徽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云,北京市XX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20]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吿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陈XX酒后驾驶苏AXXX号牌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XX被交警一大队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陈XX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8mg/100ml血。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XX的刑事责任,现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XX没有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輙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1日晩上,被告人陈XX酒后皺苏AXXX号牌重型普通货车运送热水次日°时许返程行驶至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XX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敝可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XX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8呢/100由血。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供认不讳。本案事实,另有户籍资料、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苏XX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麻XX醉酒驾驶重型运营车辆’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宣告缓刑,树明:;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有关辩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陈XX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吿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洪

    二0二0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XX


  • 2020-09-28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