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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 合同事务
  • (2020)京0102民初16995号
合同事务
张雄涛律师 在线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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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4286581.28元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详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2民初16995号
原告:平安XX,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XX。
负责人:鞠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涛,北京XX律师。
被告:高XX,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平安XX(以下简称平安XX)与被告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X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涛参加诉讼,被告高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借款本金XXX.28元、利息24779.98元、复利203.1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等约定的标准计算);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平安XX与高XX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约定平安XX向高XX提供抵押借款500万元,并约定了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高XX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平安XX发放贷款后,高XX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平安XX诉至法院。
被告高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平安X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3.《个人贷款确认书》;4.还款记录;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6.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7.还款明细;8.保全裁定书。
被告高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庭审质证,平安XX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平安XX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8日,高XX向平安XX申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抵押贷款,平安XX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该合同约定授信额度金额500万元;额度期限120个月;高XX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高XX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为500万元;实际贷款金额、起止日期、执行利率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高XX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违反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即视为发生违约事件;若发生违约事件,平安XX有权宣布高XX在本额度项下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立即到期,有权要求高XX立即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已发放授信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平安XX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高XX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平安XX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平安XX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月27日,平安XX向高XX发放贷款500万元,贷款年利率6.86%,贷款期限120月,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平安XX放款后,高XX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出现逾期。截至2020年10月26日,高XX尚欠借款本金XXX.28元,利息(含复利)276563.83元、复利14432.76元。
2019年6月5日,高XX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平安XX,抵押权种类为最高额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为500万元,房他证号为京(2019)昌不动产证明第XXX号。
另查,平安XX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预缴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平安XX与高XX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其他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有效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平安XX按照合同约定向高XX发放贷款,高XX应依约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其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平安XX起诉要求高XX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及财产保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平安XX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在借款人违约时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平安XX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XX截至2020年10月26日的剩余借款本金XXX.28元,利息(含罚息)276563.83元、复利14432.76元,以及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个人贷款确认书》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平安XX有权就高XX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员  周 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义嫔
书 记 员  李XX


  • 2020-12-08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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