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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胜诉

  • 债权债务
  • (2020)京0119民初5529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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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被告最终将奥迪牌小型轿车返还原告。

案件详情

北京市延庆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9民初5529号
原告:段XX,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李X,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吴X,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涛,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北京XX实习律师。
原告段XX与被告李X、吴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XX,被告李X,被告吴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涛、焦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吴X返还XX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1辆。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我出资购买XX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1辆,购买后该车由我儿子李X长期使用。2019年11月7日李X与吴X协议离婚,二人擅自将该车进行了处分,归吴X所有。我认为,因为亲情,我同意该车由李X、吴X使用,但二人离婚不能处分我的财产。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李X辩称,段XX所述属实,我同意其诉讼请求。
吴X辩称,我和李X恋爱期间,为解决出行问题,由李X父亲出资购买悦动轿车1辆,该车登记在李X母亲段XX名下。本案中的XX牌小型轿车购买前,登记在匡学全(音译)名下,匡学全将该车卖给李XX后,因其没有购车指标,李X、吴X又于2016年4月出资19万元,从李XX手中购得该车。出资情况为我将原有的悦动轿车出卖给他人得款47000元、向我大姑借款60000元、向我舅舅借款50000元,还有我和李X的存款。因为购买该车时我和李X没有购车指标,故还登记在段XX名下。我认为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该车虽然登记在段XX名下,但仅凭机动车登记,并不能证明车辆是段XX出资、占有。而通过我提交的转账记录、保险发票、保险单、汽车维修收据、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及李XX证言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我和李X是该车的实际出资人,并实际占有使用该车。因该车是我和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该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和李X于2019年11月7日离婚,双方自愿签订,并经民政部门盖章认可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车归我所有,故段XX要求返还该车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段X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段XX系李X之母,李X与吴X原系夫妻关系。李X与吴X婚前,段XX名下有悦动轿车1辆。2011年4月9日李X与吴X结婚,婚后二人长期使用悦动轿车。李X与吴X共同生活期间,二人经段XX同意将悦动轿车出卖后,又以段XX悦动车购车指标,购买XX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1辆,价款19万元。购车后,XX车仍由李X、吴X使用。2019年11月7日李X和吴X在北京市延庆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XX车归吴X所有。XX车现在吴X处。2020年7月28日段XX诉至法院,要求吴X返还XX牌小型轿车1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段XX提出示自己给李X、吴X购车款20万元,购买的XX车,对此李X予以认可,吴X不予认可。但吴X提出购买XX车的购车款为其将原有的悦动轿车出卖给他人得款47000元、向其大姑借款60000元、向其舅舅借款50000元,还有其和李X的存款,对此段XX、李X均不认可,吴X亦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银行交易明细、吴X自述、修车收据、微信截图、机动车保险单、电话录音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李X和吴X婚后,长期使用段XX名下的悦动轿车;李X与吴X共同生活期间,二人经段XX同意将悦动轿车出卖后,又以段XX悦动轿车的购车指标,购买XX牌小型轿车1辆,事实清楚。本院考虑李X、吴X与段XX之间的特殊关系,李X、吴X将段XX名下悦动轿车更换为XX牌小型轿车,且长期使用,亦在情理之中。诉讼中,吴X提出购买XX车的购车款系向其大姑借款60000元、向其舅舅借款50000元,还有其和李X的存款的抗辩,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李X与吴X在离婚时无权处理段XX名下的XX车,故段XX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吴X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XX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1辆返还段XX。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吴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敏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XX
书 记 员 孟XX


  • 2020-09-22
  •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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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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