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民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不识字,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某、徐X,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X,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杨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元,退回上诉人杨X。
审判长 梁永德
审判员 宋振飞
审判员 尹龙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梅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