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1223民初96号
原告:冉X,女,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永亮,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男,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冉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冉X与被告孙X自愿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孙XX、儿子孙XX由被告孙X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县房屋、×××长安牌小轿车归被告孙X所有;
四、本案诉讼费100元,因适用调解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冉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祁玉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朋兵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