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知识产权
  • (2019)粤0105民初11333号
知识产权
刘杨律师 在线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被告几何公司、被告九江市九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案件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XX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5民初11333号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
代表人:NXX。
原告:XX公司。
代表人:NXX。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XX、刘杨,均是广东XX律师。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
被告:九江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几何公司)、九江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XX、刘杨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XX公司经原告XX公司转让,于2004年11月5日取得美术作品《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下称“小猪佩X美术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双方各占有50%的份额。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于2014年6月4日对原告XX公司上述小猪佩X美术作品权利予以登记,登记证号为:国作登字-2014-F-001XXXX3418。两原告以小猪佩X美术作品为原型,共同出品系列动漫片《小猪佩X》,该动漫片首播后,已于全球180个地区发行。《小猪佩X》作为誉满全球的动画片,拥有规模庞大的受众,不论是儿童,青少年群体,还是中老年人群体,其口碑极佳,其传播极广。动漫片中的各个角色现已经成为全球知名儿童动漫形象,这种成功不仅表现在动画片本身,而且也体现在其衍生品市场上。2018年7月,被告几何公司未经许可,在被告XX公司经营的九方购物中XX举办以小猪佩X一家四口为主题的推广、展览、销售活动,地址位于江西省XX××大道××号,活动名称为“小猪夏日乐”(下称“涉案活动”)。涉案活动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周一至周四:10:00-22:00,周五至周六:10:00-22:30。原告代理人购票入场后发现,超大活动场地内,设置各种摊位游戏,拍照场景以及小猪佩X衍生产品的卖场,活动场地中摆放多个小猪佩X大型立体像,活动场内外的所有布景板均印有小猪佩X图像。步行至九方购物中XX内部,看到一楼大厅内的小猪夏日乐游乐场。在售票处旁边看见两个告示牌,内容是购票须知与优惠活动详情。内容包括“小猪夏日乐买一送一即日起,凡在九方购物中XX小猪夏XX购买168元三次卡的用户,均可获赠价值58元的精美涂色本一本……”,项目收费告示牌写着“小猪回家9元每次,小猪飞镖9元每次,幸运圈圈9元,欢乐保龄球9元每次,游戏套餐票28元每次”。原告代理人到售票处购卡并用微信支付,收款方显示被告公司全称“XX公司”。与此同时,“九江九方购物中XX”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7月24日在网上发布涉案活动宣传文章。公众号“九江九方购物中XX”的主体信息正是被告XX公司,该宣传文章标题为“欢呼了,网红小猪来到了九江,动画片场景百分百还原,《小猪夏日乐》等你来玩”,并在该宣传文章内部大量使用小猪佩X动漫形象的图片与侵权现场陈设、布置的关于小猪佩X动漫形象的场景。上述全部事实有(2018)赣浔市证内字第12648号公证书和公证实物、“九江九方购物中XX”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联合可信时间戳)予以证明。2018年8月3日,原告委托江西XX向被告邮发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对此置若罔闻。原告认为,首先,两原告为小猪佩X美术作品及类电影作品《小猪佩X》动漫片的著作权人,享有小猪佩X美术作品和类电影作品《小猪佩X》中动漫形象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几何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小猪佩X美术作品和《小猪佩X》动漫片中的动漫形象用于小猪佩X主题活动的经营和宣传,己侵犯了原告作为上述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其次,涉案活动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吸引人流广,且在九江市XX型商业广场“九方购物中XX”举办,被告通过线上线下门票、游戏项目收入和小猪佩X衍生品的销售等多种方式获利。可见,被告几何公司侵权获利巨大。同时,被告几何公司经原告函告后仍不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主观恶意严重。再者,小猪佩X美术作品和《小猪佩X》动漫片知名度大,被告几何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直接影响原告小猪佩X作品的发行、复制、传播,及影响小猪佩X衍生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致使原告客户流失,严重影响原告的授权业务发展,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最后,被告几何公司系自然人控股的独资公司。被告XX公司为涉案场地的经营者与管理者,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对市场内部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被告XX公司不仅事前未对被告几何公司的权利进行审查,而且还在自己所有的微信公众号内为被告几何公司发布宣传文章,经原告代理人函告后,仍对被告几何公司侵权行为听之任之,拒绝收回场地,致使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构成帮助侵权,因而被告XX公司应就被告几何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几何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小猪佩X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物品(具体指被告开展主题活动中所使用的布偶、小猪佩X的形象等物品);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五十万元(该数额为原告估算的,具体由法院结合被告侵权事实和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后酌情判决);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举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者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英国)经XX公司(XXX.)(英国)转让,于2004年11月5日取得了美术作品《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在全国范围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双方各占有50%的份额,申请者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申请对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申请者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核发《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4-F-001XXXX3418,登记日期为2014年6月4日。
2018年1月22日,两原告分别出具《委托书》,委托浙江XX公司代理上述两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XX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任何侵犯两公司知识产权(包括两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XX依法注册并合法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行为以及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宜,授予特别授权权限,包括但不限于:2、代为调查,依法收集有关单位和个人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的信息和证据;4、协助有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置、销毁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商品、物品;6、为制止侵权行为,委托相关公证机构或鉴定机构,办理与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公证或鉴定事项,代为接收或者提交有关文件;7、有权代表公司向相关侵权方出具、派送有关法律文书、警告信,制止侵权行为;8、全权代表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和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代为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保全事项,代为向保险公司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代为出庭、调解、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撤诉,代为提起上诉及提交再审申请,签署并接收与诉讼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全权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有权收取调解款、和解款、执行款及人民法院退回的诉讼费;9、有权将本委托书的部分或全部委托事项在委托事项范围内转委托他人(包括不限于中国执业律师、知识产权代理人、其他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单位/个人)行使。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浙江XX公司就上述外文材料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的事项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公证,该公证处于2018年7月10日出具(2018)浙杭之证字第7847号《公证书》,证明上述外文材料所附的中文译本内容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
被告几何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6年1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室内非射击类、非球类、非棋牌类的竞技娱乐活动(不含电子游艺、攀岩、蹦床);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游戏软件设计制作;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动漫制作;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地理信息加工处理;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通信系统工程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服务;动漫(动画)经纪代理服务;广告业;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音像经纪代理服务;影视经纪代理服务。被告XX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于2016年9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8882.293526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自有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停车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日用百货、纺织、服装、文化体育用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家具、工艺品、金银首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7月26日,浙江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XX来到江西省××××北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的(2018)赣浔市证内字第12648号《公证书》证明以下事实:2018年7月26日,阮XX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来到江西省XX××大道××号九方购物中XX,对九方购物中XX场馆内的小猪夏XX的现状进行拍照和摄像,具体过程如下:一、来到九方购物中XX二号门,门上贴着小猪夏日乐的宣传图片,进入门内,在右侧摆放了一张小猪夏日乐的宣传牌,由拍摄人员对2号门和宣传牌进行拍照,共拍照三张(其中第三张照片显示:小猪夏日乐,7月10日至8月31日)。二、步行至九方购物中XX内部,看到一楼大厅内的小猪夏日乐游乐场。在售票处旁边看见两个告示牌,内容是购票须知和优惠活动详情,往前走,看见一个项目收费价格告示牌,内容是“小猪回家9元,小猪飞镖9元、幸运圈圈9元、欢乐保龄球9元、游戏套餐票28元”。由本公证员陪同浙江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XX到售票处购卡并用微信进行支付,收款方为XX公司,金额为人民币168元整,售票员出具了售货小票及小猪夏日卡一张,接着对该乐园周围环境及内部进行拍照。三、通过一楼大厅内扶梯,步行来到九方购物中XX二楼,对小猪夏日乐游乐场整体情况进行拍照。四、回到本处后,对取得的售货小票及小猪夏日乐卡一张进行复印、拍摄人员对场地内现状及摆放物品进行实时录像,并刻录至附卷光盘。
原告就其主张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时间为2019年4月28日,文件名称为小猪佩X——九江九方购物中XX公众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委托江西XX向几何公司发出《律师函》;3、浙江省杭州市XX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3082号《公证书》,公证事项是保全证据,申请人因诉讼需要搜集相关证据,由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所有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相关操作,公证员和某工作人员胡XX在旁进行现场监督,将屏幕录像文件复制到本处的存储设备后使用本处的设备刻录所得,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4、委托人浙江XX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检索项目名称为“小猪佩X”在中国XX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检索结果为以“小猪佩X”or“peppapig”为检索词,经查上述检索工具,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及内文字段检索,检出报纸文献2097篇,根据客户要求挑选并打印全文42篇: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字段检索,检出期刊文献147篇,根据客户要求挑选并打印全文27篇,打印件目录清单及全文详见附件。
诉讼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表示:被告几何公司举办的主题活动期限是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现该活动已经结束,但仍坚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其主张的50万元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是其估算的,具体由法院结合被告侵权事实和原告作品知名度之后酌情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表现了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要求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原告提交了国作登字-2014-F-001XXXX3418《作品登记证书》,上述登记证所附的作品的图案为四只卡通猪,该作品系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本院认定两原告公司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相关证据及陈述,认定被告XX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中设置小猪佩X的布偶、立体像、布景板等产品上使用了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X”物品,构成对“小猪佩X”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被告几何公司作为该活动的收款方,没有到庭抗辩及提交反驳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几何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和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XX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两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均无法查清,原告主张由法院依法认定,综合考虑“小猪佩X”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市场价格以及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持续的时间、侵权活动的价格、品种等,酌定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公司500000元(包括原告公司合理的维权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XX公司“小猪佩X”美术作品(国作登字-2014-F-001XXXX3418《作品登记证书》4幅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具体指销毁江西省九江市九方购物中XX中于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8月31日举办的“小猪夏日乐”乐园活动中所使用的布偶、“小猪佩X”的形象等物品);
二、被告几何公司、被告九江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XX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XX公司、XX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两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美贤
人民陪审员  梁敏怡
人民陪审员  王君碧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招佐文
冯琬晴


  • 2020-06-30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刘杨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杨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刘杨律师
14401201****4027 执业认证
  •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 主办律师
  • 知识产权 劳动工伤 合同事务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k11东塔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42层
刘杨,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 一、社会职务: 现任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 ...
  • 138 2620 7173
  • Alion772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