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故意伤害罪

  • 刑事辩护
  • (2020)津0106刑初1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睿律师
依法积极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06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天津XX律师。
被告人满XX,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天津XX律师。
被告人满XX,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2020年3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天津XX律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XX、满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任X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任X2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害人任X2,被告人满XX、满XX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邓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日22时许,在本市红桥区某小区某楼门口,被告人满XX、满XX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任X1、任X2发生冲突,期间满XX、满XX将被害人任X1、任X2身体多处殴打致伤,后被害人报警,民警处警后依法将双方带回所内接受调查。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任X1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双眼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鼻出血,鉴定为轻微伤;颈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右前臂、左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右上3牙齿缺损,鉴定为轻微伤。
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任X2于2019年4月1日外伤后存在右侧第2-5肋骨骨折,左侧第4、9肋骨骨折,其上述多发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4月1日外伤致被害人任X2右侧眼眶下壁新鲜骨折、右眼钝挫伤,其右眼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满XX、满XX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判处满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满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如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任X1、任X2对本案刑事部分的处理意见是: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满XX、满XX赔偿其医疗费5495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误工费2175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5026.24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满XX辩称,其未参与殴打二被害人,附带民事部分同意赔偿任X1主张的全部损失。
被告人满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满XX未参与殴打二被害人,二被害人的伤情是其造成的。附带民事部分同意赔偿任X1主张的全部损失。
满XX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XX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首先,两名受害人陈述就被打细节描述矛盾重重,不可采信。其次,由于空间环境的限制,满XX所处位置决定其不能接触打击到任X1和任X2。再次,被告人满XX出于子女孝心想把事情主动揽在自己身上。由于满XX之前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满XX担心父亲身体,故在2019年4月4日陈述自己动手打架了。这也就是同为2019年4月4日满XX、满XX二人陈述并不一致的原因。最后,受害人一家所作的供述客观性存疑。满XX与任X1经历长达两年的离婚诉讼,双方及双方家庭积怨已深,矛盾不可调和。他们所做证词均为单一的言词证据,无进一步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满XX对受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而且任X2性格比较激进,在离婚过程中曾到被告人单位采取找领导、贴大字报的方式干扰被告人的正常工作。所以本案不能排除一个疑点,受害人一家对被告人满XX是否带有挟私报复的情绪,是否存在受害人借此达到报复被告人的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满XX并未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现有证据均为被害人一家言词证据,且存在多处矛盾,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满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满XX辩护人辩称:满XX具有自首情节;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本案是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在本案整个案件过程当中是存在激化矛盾的过错的,量刑时希望合议庭予以考虑该情节;满XX系初犯、偶犯;本案起诉书指控的伤情当中认定任X2存在轻伤一级,依据现有证据,关于轻伤一级的证据是需要补强的,如果不补强,在对满XX进行量刑时,希望作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做量刑减让的一个处理。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满XX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当庭提交病例材料及照片等证据,用以证实案发后满XX就医情况及案发前双方家庭因满XX与任X1离婚纠纷所引起的种种矛盾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满XX、满XX、张X1一家因满XX与任X1离婚纠纷所引发的矛盾,故至任X2、任X1一家居住地找对方理论,期间双方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满XX、满XX先后殴打被害人任X2、任X1,造成二被害人身体多处损伤。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任X1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双眼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鼻出血,鉴定为轻微伤;颈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右前臂、左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右上3牙齿缺损,鉴定为轻微伤。
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任X2于2019年4月1日外伤后存在右侧第2-5肋骨骨折,左侧第4、9肋骨骨折,其上述多发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4月1日外伤致被鉴定人任X2右侧眼眶下壁新鲜骨折、右眼钝挫伤,其右眼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部分查明,被害人任X1因本案在天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日;因本案支出医疗费共计54951.24元。被害人任X1提交了单位扣款证明、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另庭审后被告人满XX已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1主张的全部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5026.24元交纳至本院。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满XX、满XX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任X1陈述证实:2019年4月1日晚上23时许,其在家中被满XX、满XX、张X1三个人打的。当时其已经躺下睡觉了,听见有敲门声,其父亲任X2去开的门,其听见是满XX三口来了,接着就听见和其父亲打起来的声音,其急忙穿衣服从卧室出来,张X1过来一手抓其头发,一首抓其脖子,把其按倒在地,满XX过来用拳头狠狠地打了其脸部一拳,当时鼻子就流血了,牙也掉了,之后他又捣其后脑几拳,满XX也用脚踢其左腿几下,张X1还咬其胳膊小臂一口,当时给其打晕了,其就打110报警了,当时也就停手了。其鼻骨骨折,牙掉了,头晕,右眼眶骨折,左腿和右臂有伤,面部伤是满XX用拳头打的,左腿是满XX脚踢的,右臂是张X1咬的。
民警到后,其看见其父母脸上都有伤,应该是满XX他们家人打的,其没看见。当时家中没有其他人,其和满XX是2011年5月结婚,2016年12月开始满XX到法院起诉离婚,开庭时撤诉了,2019年2月又起诉离婚。
(2)被害人任X2陈述证实:2019年4月1日晚上23时许,其一家正准备睡觉,听见有人砸门,其听声音是满XX,而且敲门声音越来越大,其就开门了,一看门看见满XX,他直接进到屋里,迎面挥手照其脸上划了一下,其当时一摸脸上有血,这时满XX从后面冲过来照其右眼捣了一拳,其和满XX揪在一起,满XX又打其头和身上好几下,他们二人对其连踢代打。这时,任X1出来了,张X1就揪住任X1头发把她按在地上,满XX放开其冲到任X1跟前,满XX让把任X1拽起来,满XX把她拽起来后用拳头照着任X1脸上捣了好几拳,满XX也冲过去打了任X1脸部两拳,又踢了她几脚。期间,刘X出来拦着满XX三口想阻止他们打任X1,满XX回手打了刘X左眼一下,她就倒地上了。满XX就喊停了,他们三口就都停手了。这时任X1就报警了,不久民警到现场,其一家三口被送到人民医院就医,之后医院让其去眼科医院复查。其左侧眉弓有伤口,右侧眼眶骨折,左侧脸颊划伤,两侧肋骨也很疼痛。其没看清满XX手里拿什么东西了,但确实有东西。其当时没有拿刀,也没堵过他们家房门锁眼。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X证言证实:2019年4月1日晚23时许,其已经睡觉了,听见外面有打斗声音就穿衣服出来到了客厅,当时看见张X1揪住任X1的头发,满XX和满XX用拳头捣任X1脸,满XX还踢了任X1腿几脚,其跑过去拦着满XX三口想阻止他们打任X1,当时满XX回手打了其左眼一下,其就倒在地上了,当时一看其倒下了,他们三口都停手了,任X1就报警了。民警来后,其三口被120送到人民医院就医了。其的伤是满XX造成的,当时其都懵了,不知道任X1和任X2的伤是谁造成的。
(2)张X1证言(2019年4月4日)证实:打架的双方是其和儿子满XX、丈夫满XX,对方是任X1和她父亲任X2、母亲刘X三人。双方因为任X1和满XX闹离婚,已经诉讼到法院了,当天北辰区的房门锁眼被堵了,其们找对方去理论引发起来的打架。
当晚,满XX在其家吃完饭后,大约9点左右回他自己的家,到家发现房门锁眼被堵了,他就给其打电话,其和满XX一起过去了,当时报警了,去的北辰瑞景派出所,从派出所出来大约晚上10点左右,其们觉得心里不平衡,就想找任X1去理论一下。三人就去了任X1母亲家,三人都敲门了,任X2开的门,其就用身体挡着门不让关上,问对方满XX和任X1闹离婚,为什么多次影响其们的正常生活,接着三人就和任X2争吵起来,任X1母亲也出来了,就要关门,其就挡着不让关,争执一会儿后对方就把门关上了,其三人就继续敲门,然后门又打开了,任X2举着一把菜刀比划着,刘X就拦着他并把他推进屋里,当时任X2就站在厅门口没出来,也没拿刀碰到其。之后其还挡着不让关门,又争吵起来,其和刘X互相推搡,这时任X1就出来了,其揪着任X1的头发和任X1一起倒在地上,其仰面躺在地上用左手使劲抓着任X1的头发不松手,任X1就低着头弯着腰动不了,任X1开始用手掐其脖子喘不上气,其就喊了一声,任X3松手了,用双手打其身上和头部,其就用右手捣任X1的脸,当时其也着急了,用拳头捣任X1脸部十多拳,还咬了她胳膊一口,这时任X1母亲喊其松手,其听楼道没有打架的声音就松手了,任X1就报警了,他们就进屋把门关上了,其三人在楼道里,过会儿民警到了。满XX和满XX没有动手打任X1,其三人始终没有进屋,在楼道里。当时满XX和满XX与任X1的父母打在一起了,具体怎么打的其看不见,只能听到声音,因为其是仰面躺在楼道的地上用手抓着任X1的头发。
满XX和满XX也有伤,怎么造成的没看见,应该是和任X1父母打架时造成的。其没看见任X1和她父母有伤。
张X1之后的两次笔录均称满XX冲任X1脸部来了一拳,满XX过来劝架,他没打任X1,打架时满XX在最后面,没有参与打架,因为满XX身体不好,装过心脏支架,满XX怕他父亲身体承受不了,就承认是他打的。任X1面部的伤可能是满XX造成的,因为就满XX打了她一拳,任X2的伤可能也是满XX造成的,怎么打的其没看见。其和任X1拉拽倒地后,任X2和满XX就厮打起来,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见。
(3)证人荣X、李X、张X2证言证实:三人系小区住户,案发当晚听到楼道内有打架声音,5xx号住户和他们的亲家打起来了,听吵架是因为离婚的事情,之后报警的情况。
4.书证、物证照片:
(1)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伤情照片,证实二被害人伤情情况、被告人满XX、满XX及张X1、刘X伤情情况。
(2)110接警单,证实案发当日被害人任X1及多名邻居报警情况。
(3)(2019)津0104民初6732号民事调解书,证实任X1与满XX于2019年5月离婚。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现场执法记录仪因保存时间过长被其他视频覆盖,无法提取;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已停止打架,满XX、满XX、张X1脸部及胳膊上均有轻微划伤。任X1、任X2、任X1母亲脸上流血并有多处外伤,但具体是谁造成的未详细说明。
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6.110报警录音,证实案发当日任X1报警情况。
7.鉴定意见:
(1)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任X1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双眼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鼻出血,鉴定为轻微伤;颈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右前臂、左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右上3牙齿缺损,鉴定为轻微伤。
(2)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任X2于2019年4月1日外伤后存在右侧第2-5肋骨骨折,左侧第4、9肋骨骨折,其上述多发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4月1日外伤致被害人任X2右侧眼眶下壁新鲜骨折、右眼钝挫伤,其右眼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8.被告人满XX、满XX户籍材料。
9.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满XX供述:2019年4月1日晚不到11点,其和父母跟其对象任X1和她父母打起来了。当晚,其一家三口因为任X1一家一直干扰其家的正常生活就到她家跟他们理论。到5楼后,其就去敲任X1家的门,当时其岳父任X2开的门,其问他为什么总去干扰其的生活,他说他就这样,二人就口角起来,其父母也过来和他理论,就在门口口角起来。这时其岳母刘X走到门口把门关上了,其就接着敲门,任X2就又开门了,然后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回到门口冲其挥了一下,其当时躲开了,刘X过来拦着任X2,把他拉进屋里,再出来任X2手里就没拿菜刀。刘X要把门关上,其母亲张X1就拦着不让关,她俩就撕扯起来,任X1从旁边过来推张X1,张X1就揪住了任X1的头发,然后倒在地上,任X1也跟着跪在了地上,其就过去把刘X推开了,之后照着任X1的脸打了一拳。任X2也冲过来揪着其脖领子开始往其身上打,其就开始还手,用胳膊夹住他脑袋,用拳头打他身上四五下,这时其听见满XX喊:“我不和女人动手啊!都放开!”其就停手了,回头一看满XX正把刘X推开。后来其一看任X1和其母亲还揪在一起,其就过去把二人拉开。这时,任X2和满XX又打起来了,二人拳头巴掌互相打对方,其过去踢了任X2两脚,他就退后了,双方就都停手了。后来任X1回屋里报警了,不久民警来了,双方就都去医院看病了。4月4日上午,民警通知其来派出所协助调查,其就来了。
其动手了,打了任X2身上几拳,后来又踢了他两脚,打了任X1脸上一拳,其看见张X1揪任X1头发了,还和刘X推搡,不知道张X1咬任X1胳膊了,其父亲满XX和任X2动手了,和别人其没看见。
其右脸颊和下巴有划伤,别的没有,应该是任X2造成的,其父亲左手背有伤,其母亲脸上有伤,对方三人是否有伤其不清楚。任X3是和其母亲推搡揪巴,刘X也是和其母亲推搡。
满XX之后的多次供述均称其没有参与打架,满XX身体不好,做了心脏支架,其当时想替父亲担下来,所以说谎称打了任X1和任X2。
(2)被告人满XX供述:2019年4月1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其一家三口因为任X1一家一直干扰其家人正常生活就到她家跟她们理论,满XX去敲门,当时任X2来开的门,双方发生口角,刘X把门关上了,满XX就接着敲门,任X2把门打开后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回到门后冲几人挥了一下,刘X把他拉进屋,再出来时菜刀就不见了。刘X还要关门,张X1就拦着不让,二人撕扯起来,任X1从旁边过来推张X1,张X1就揪住任X1的头发倒在地上,任X1当时跟着跪在地上了。这时任X2和满XX也动手打起来了,其刚想过去拉开他们,刘X就过来抱住其,其用力挣脱她,她一抡其就摔倒了,爬起来后刘X又和其撕扯起来,后来都没力气了就停手了。这时任X2突然奔其过来打其,其当时还手了,二人拳头巴掌的互相打对方。一看二人动手了,满XX和刘X也过来撕扯,双方就打在一起了,之后没劲就停手了。不知道谁报警了,民警就来了。
满XX之后的多次供述均称满XX未动手,其之前说满XX和任X2动手了是因为当时其想打对方越解恨越好,所以这么说的,后来冷静下来了,之前说的不对。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满XX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本案起因系因双方家庭矛盾即满XX与任X1离婚纠纷所引发。案发当晚22时左右,满XX、满XX、张X1一家至任X2、任X1、刘X一家住所找对方理论,期间,满XX与张X1均与对方产生肢体冲突,双方六人身体均有不同程度损伤,而作为当事人的满XX却辩称其未参与打架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被害人任X1、任X2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笔录及当庭陈述均证实任X1被满XX击打头面部,且满XX也对任X1实施了伤害行为,任X2被满XX、满XX共同殴打致伤。证人刘X的证言亦直接证实满XX、满XX击打任X1头面部,满XX踢任X1腿;再次,被告人满XX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笔录中承认其击打了任X1的面部,后对任X2拳打脚踢,同时指证满XX与任X2互相厮打。满XX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笔录中亦称,满XX与任X2互相厮打,其也与任X2互相厮打。二被告人笔录证实的主要情节与二被害人陈述基本吻合,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二被告人均对二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最后,在任X1伤情鉴定作出之后的多次笔录中,满XX却否认殴打行为,辩称其有罪供述系为其父亲担责,满XX辩称系为了解气,满XX没有动手。二被告人当庭均称第一次笔录所做供述不真实,系一家三口商量好的,为了想替满XX承担责任,但满XX、满XX、张X1第一次所做笔录却并不一致,反而是之后的多次笔录证实内容高度一致,均指证二被害人的伤情系满XX所为,满XX未参与打架殴打他人,上述辩解与被害人任X1、任X2陈述、证人刘X证言及二被告人的首次供述相矛盾,且二被告人推翻首次供述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满XX及其辩护人关于满XX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满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量刑情节部分
被告人满XX、满XX造成二被害人多处轻伤及轻微伤后果,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庭审后,被告人一方已将赔偿款交纳至法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才能认定自首。被告人满XX虽承认其犯故意伤害罪,但否认满XX参与殴打他人,故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辩护人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其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任X2肋部伤情经鉴定系轻伤一级,鉴定意见中已明确指出对于肋骨不完全性骨折、骨折无错位等相对较轻微肋骨骨折,在损伤初期有时不易发现,一般伤后三周左右骨痂开始形成或者出现鼓膜反应时骨折线能够比较清晰的显示。综上分析认为:从骨折发生时间上分析,任X22019年4月1日胸部外伤可以形成上述肋骨骨折,其损伤初期胸部CT资料未见明确肋骨骨折征象,考虑或许与肋骨骨折较轻微有关。另在案亦无证据证实任X2存在二次胸部外伤史的情形。故辩护人对任X2轻伤一级不予认可,在量刑时对满XX应减让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害人在案发当天双方发生冲突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故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激化矛盾的过错,量刑时应考虑该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满XX当庭自愿认罪,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满XX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XX、满XX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应结合二被告人的作用、地位予以惩处。被告人满XX、满XX的犯罪行为致任X1受伤,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满XX、满XX均同意赔偿,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满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满XX、满XX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五千零二十六元二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权 乐
人民陪审员  于 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2020-11-27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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