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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诉被告赵X、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债权债务
  • (2021)浙 0282 民初 XXX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雪飞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结果,使委托人的债权多了一个人给予还款的保障。

案件详情

    原告: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飞,浙江XX律师。

    被告:赵X。

    被告:林X。

    原告陈X诉被告赵X、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X以被告赵X、林X至今未返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XXXXX元及该款自XXXX年XX月XX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XX倍计付利息;2.被告林X对被告赵X的6000元借款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及该款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XX倍计付利息;3.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提起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XXXX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X同意被告赵X、林X共同分期返还原告陈X借款31000元:自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陈XXXXX元;自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陈XXXXX元;款项汇入原告陈X开设在XXXX银行XXXX支行、账号为XXXXXXXX的账户内;二、原告陈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若被告赵X、林X未按期如数履行上述第一项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陈X有权自被告赵X、林X违约之日起就上述XXXXX元中到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被告赵X、林X共同承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法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XX

    XXXX年XX月XX日

    代书记员XX


  • 2021-03-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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