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H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飞,浙江XX律师。
被告:F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所律师。
原告HX与被告F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HX与被告FX离婚;2二、原告HX补偿被告FXXX万元,此款于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至被告银行账户(开户行:XXX,户名:FX,账号:XXXXXXXXX)。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HX负担。(已预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