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支持!储博刚律师亲办民间借贷成功案例
原告:胡XX
诉讼代理人:储博刚,安徽XX职律师;
汪XX,安徽XX职律师。
被告:夏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争议焦点:1、本案中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借条中所约定的律师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办案经过:
夏XX因替他人垫资促成工作业务向胡XX借款350000元,胡XX于2021年5月20日、21日分别向被告转账315000元、35000元。2021年5月21日夏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本金为350000元,借期及逾期利率均为月利率1.28%,借款期限自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6月21日,并约定借款到期后夏XX一次性还本付息,若未如期还款,夏XX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借款期限届满后,胡XX多次向被告催讨,但夏XX拒不偿还上述借款。
此事双方矛盾不可调和,遂成诉。胡XX委托安徽XX储博刚、汪XX律师向L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XX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等。
夏XX答辩称:上述350000元款项是为支付给第三人沈XX办理解除相关房屋抵押手续所用,也是为了帮助原告促成其与第三人沈XX的业务,我收到该350000元后,立即将该款汇给了沈XX,对此,原告是知情的。
针对夏XX的答辩,储博刚、汪XX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2、被告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并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
3、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且该费用在借条中已明确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储博刚、汪XX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54629.33元,2021年6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3000元。
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