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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 损害赔偿
  • ( 2020 )津 0118 民初 2142 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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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请获得法院支持。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373926元。

案件详情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18民初2142号

    原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超,天津XX律师。

    被告: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杨XX

    原告XXX与被告于XX、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超、被告于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杨XX对于XX411211.5元的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于XX返还XXX人民币411211.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4112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XXX与杨XX系夫妻关系,自201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至今。杨XX隐瞒XXX自2018年起与于XX建立了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杨XX在XXX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财产,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于XX转款411211.5元。杨XX与于XX违反公序良俗,侵害XXX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确认杨XX与于XX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

    于XX辩称,一、XXX无诉权,杨XX转给于XX的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XX转给于XX的钱不是杨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XXX应当向法庭提交其来源合法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二、杨XX给于XX转款分三部分,这些钱一部分是给于XX的工资补偿,一部分是杨XX让于XX转给别人的,一部分是于XX和杨XX在一起时开支的一些费用。具体为:1、2018年阳历年初,杨XX在于XX工作的酒吧认识了于XX,之后一直点于XX陪他。2018年5月份之前所有的钱都是杨XX给的小费,并不是基于XXX所说的基于不正当关系给的。2018年6月开始杨XX不让于XX上班,并说不上班陪他一天给1000元。因为于XX上班时一天平均收入1000元左右,于XX陪杨XX期间双方多次分开,于XX不想这样陪着他。但于XX每次提出分手时,杨XX都和于XX结算,要求于XX将他给于XX多支付的钱还给他。这样双方在2018年10月23日分手时,杨XX算好后让于XX给他返钱,于XX给他转了43800元。之后没几天,杨XX又找于XX,一再说不让于XX工作,于XX不同意,于XX到哪杨XX就找到哪,不让于XX工作,于XX没有办法只好妥协,每次都这样。2018年11月双方又分开,杨XX又算账,让于XX退钱,于XX又给他转了27700余元。后来于XX不再理他,但杨XX堵到于XX家门口。

    2019年6月份,双方再次算账,杨XX让给他退钱,于XX给杨XX转账36570元。后疫情期间于XX不再理杨XX,杨XX又让于XX把多给的钱退给他,2020年1月退给他26000元,3月2日退给他26500元,3月15日退给他7000元,3月16日退给他14000元。至此,于XX和杨XX结算清楚。2、杨XX中间让于XX给别人转账,先给于XX钱,再让于XX给指定的人转,这些钱与于XX无关。这些钱在微信上大约有50000元左右,在支付宝上给杨XX转账还有杨XX让于XX给别人转的有68872元。3、于XX和杨XX相识之初,杨XX多次告诉于XX他是单身,事情到了这个地步XXX应承担主要责任。故于XX认为杨XX所有给于XX的转账都是各种用途,不是赠与,而XXX也不能证实杨XX账户内的钱来源是否正当合理,如其不能证明钱的来源合法,这些钱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杨XX辩称,XXX所诉基本属实,自己给于XX转的款中只有于XX转给*阳的3000元是自己要求于XX转的给朋友的,于XX其他的转账不知道。自己转给于XX的钱都是干买卖赚的。

    经审理查明,XXX和杨XX系夫妻关系。于XX曾在静海区静海XX富豪国际酒吧工作,2018年1月,于XX与在该酒吧消费的杨XX相识,经一段时间交往后,二人断续同居,直至2020年3月结束不正常交往。期间杨XX自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于XX699738.96元,于XX按杨XX要求给他人转账3000元,于XX拒收退回款项累计26285.2元,于XX通过微信、支付宝给杨XX转账296527.5元,于XX实际收到款项373926.56元。杨XX给于

    丽X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8年的转账记录共200余笔,其中大约30%左右记录均包含520、1314、52、5200、666、888等特殊数字。2019年的微信转账150余次,记录中包含特殊数字的有10余次。2020年微信转账40余次,记录中有特殊数字的仅三两次。后XXX发现杨XX和于XX曾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杨XX向XXX承认曾与于XX不正当交往及给于XX转账的情况。后双方因案涉款项交涉未果成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杨XX作为有妇之夫,于XX作为有夫之妇,二人违背公序良俗进行不正常交往,在交往过程中杨XX陆续给于XX长期转账,且累计数额较大,损害了XXX的合法权益,故XXX请求确认杨XX对于XX赠与行为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XXX主张的杨XX通过银行转账给于XX8000元的事实,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于XX最终收到的款项以本院最终核实为准。对于本院认定的于XX收到的杨XX赠与款项,于XX不能证明其合法性,故赠与行为无效,依法应当返还。关于于XX申请本院调取其与杨XX两年多以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鉴于微信团队曾于2018年公开声明不保留客户的聊天记录,且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可自行调取,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调取。于XX关于有部分款项是杨XX转来后要求其再转给

    他人的辩解,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于XX关于其与杨XX不正常关系维持期间存在共同消费的情况,符合一般常理,对该辩解本院予以采信,故对于XX应返还款项酌情予以扣减,本院酌定返还60%为宜。关于XXX主张的自2020年4月27日起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因其不能证明于XX利用不当得利款获利,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该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杨XX对被告于XX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XXX不当得利款373926.56元的60%,即224355.9元。

    三、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元,保全费2576元,由被告于XX、被告杨XX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XX

    书记员李XX


  • 2020-10-19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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