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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1 )津 0118 民初 3414 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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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18民初3414号

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天津XX律师.

被吿: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超,天津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杨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礁认原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班组集体承包协议》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差额(以司法鉴定确认的实际工程墮的工程造价与被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的实际差额为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年9月26日原吿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汇金城一期H号楼、15号楼的釆暖,给排水系统承包给原吿,当时约定承包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箪每平方米24元,地下室排水管道按每米15元计算,当时被吿声称其他班组的(介格比这都低都赚钱,再加上原被告是通过好友介绍的,当时糸告也没有对工程量进行预

估测算,基于朋友关系的信任达成了口头约定.2020年9月源17原告带领杨XX、赵XX、谭XX、张XX等二十几人陆及进场施工,10月4日被告金XX式《班组集体承包协议》让原告笠字确认,并称其他班组都是这么签的,合同内容都是一样?,因为当时都已经口头约定好,原告也没有仔细看合同就冬字了.施工过程中,原告才发现楼体现场与图纸不符,所松留洞口无法使用,施工需要重新剔凿封堵洞口,面对施工量的增加当时合同约定的単价根本不足以支付现有工人的人工庄本,而且被告又口头増加了热力小室等工程量,并承诺回头刍雀时一块计算。2021年1月25日,原被告核对结算工程量,被•吿以当初合同书面约定为由拒绝履行之前増加结算的承诺,片声称如果原告不签字将拿不到一分钱,年底将至为自己带领工人能拿钱回家过年,原告无奈在结算单和承诺书签字确认.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约定承包単价明显过低且原被告均为自然人且双方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同时原吿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双方协商定价旳的工程量不一致,导致工程量大大增加,原告无法支付施工工人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杨XX辩称:首先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笫一,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班组集体承包协议是平等主体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不应任意无效或者解除.第I二,原告在签黑•班组集体承包协议前已经查阅施工设计图纸等I文件,并实地察看施工场地现状,经充分商讨,最终于2020年

9月28日签订《班组集体承包协议》,后因原告自身原因,其放弃该项目•剩余工程的施工,原、被告于2021年1月23日确定工程量并签署确认単,后于2021年1月25日签署工程量结算单,目前与原告有关的全部工程款项已经完全结算完毕.上述文件的签订及结算过程完全真实、自愿,客观,公平,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第三,即使原被告之冋的班组集体承包协议无效,也不应继续向被告主张给付价款。首先原被告之间并非仅签订了一份合同,而是在包括班组集团承包协议的基础上还签订过工程量确认单.班组结算单、承诺书等多份文件。上述所有文件均明确地确定了単价和实际结算总价等金额,双方就本案完成的工程已经完成结算,即使班组集体承包协议无效,也应当按照相关的结算単认定原被告双方已经完成价款的结算。其次,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适用本条款的前提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事实上由于原告并未完成全部工程,且由原告施工的部分有多处不合格,同时即使是在原告没有完成施工且多处不合格的情况下,被告依旧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与原告进行的结算,而并没有按照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最后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必然导致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无效•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班组集体承包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其中有关于工程进度付款方式的约定,原告人员不足导致工期延误,原告没有能力完成工程,影响工程竣工,且由于原告自身原因中途退场,放弃后续施工的,被告本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最低按照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的30%给予结算。同时由于原吿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的施工,被告本就及有义务技照岸告完成的工程员进行结算•,但是考虑到临为杏节,让丄人们拿到伐回家过年以及安抚工人情绪等多方面灼因素.被吿依旧是依照合同的约定的单价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豈行了堵算,并未进行扣减.结合上述的原因,被告认为被告彳、仅不欠付原吿的工程款,且实际上已经属于超额给付.如果原告坚持主张合同无效井要求重新结算,被告保留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j张多付工程款返还的诉讼权.第四,印使是针对已经管告完成结算的工程部分,目前这些工程也并非均由原告进行普工,在原告未完成全部工程中途退场后,被告委托案外人张XX对剩余工程继续进行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张XX发现由原告施工的很多工程不合格,存在着管道安装错误等清况,因此被告不得不针对部分工程委托张XX重新返工.目声原本由原告施工的部分有很多已经经过了案外人的重新返工’被告也因此耽误了工期,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根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签負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中此单儉为包干价,任何情况下不作调整,而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是谩定的,因此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形式,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昧上,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张经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造价后要求被告补足差额的诉讼主张.综上所述,被吿不同意原吿的金密诉讼

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子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8日,杨XX与刘XX签订《班组集体承包协议》。约定由刘XX对静海区团泊大道与北华北路交叉口汇金城一期釆暇.给水,排水系统进行施工.2021年1月3日双方签订了《刻金波施工队给排水暖气工程量》确认单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覺进行确认,2021年1月25日双方签订了《刘XX班组2020年结算单》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结算,该结算单载明收入总计:166500元,扣款事项:现金借支105000元、饭卡借支702元,剩余工资60798元•2021年2月12日杨XX向刘XX支付工资款44798元・

另,202]年]月14日刘XX向案外人李XX出其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XX在天津静海汇金城XX1-5层暖气安反人

工费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刘XX同意支付人工费时优先支付给李XX人工费”,2021年2月11日杨XX向案外人李XX支付16000元,汇款人附言:代扣刘XX包工付款.

刘XX为证实其工程量存在增加向本院提交提价申请,施工日志以及施工图纸。提价申请、施工日志及施工图纸均无被告签字确认,本院不予釆信。刘XX为证实因现场停电、材料供给部足等原因导致增加工期,导致增加劳务成本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于聊天记录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实相对方的具体身份,且不能证实停电等因素具体导致其增加的施工费用,故本院不予采信.

刘XX申请证人马XX、谭XX出庭作证,马XX与刘XX均在被告工地,不在一个班,其对于刘XX班纽的相关事项均是在与刘XX聊天时所谈及,且其与刘XX不属于同一班组,

X陈注被告使用欺骗手段与其以及原告等人签订施工枷)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其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釆]*美霞系原告的工人且原告尚欠其工资未发放,证人谭美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对于其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釆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是L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段工]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先;(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旬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刘XX无施工资质,劾方就涉案工程签订的《班组集体承包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原告提出的对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根据法律现定告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原*告签署的《刘XX班组2020年结算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故本院对于被告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的'请不予准许.

根据原被告签署的《刘XX班组2020年结算单》可以证实

2021年1月25日杨XX尚欠刘XX工资款60798元,2021年】(月11日杨XX按照刘XX出具的欠条的要求向案外人李XX攵1付16000元,2021年2月12日杨XX向刘XX支付工资款“798元.杨XX已经按照结算单的约定向刘XX支付完毕全部尾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徐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散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笫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XX与杨XX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班组集体承包协议》无效;

二,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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