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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忽然变成项目投资款? 一成不变的抵赖方式,万X不离其宗的判决结果!

  • 债权债务
  • (2020)京0112民初6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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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春雷律师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案件详情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2民初6752号
原告:黄XX,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雷,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钱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雷,被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XX偿还原告黄XX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被告陈XX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0日至5月8日,被告陈XX因做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向原告黄XX借款50万元。此后,被告陈XX经原告黄XX多次催要,迟迟没有偿还借款。故原告黄XX诉至法院。
被告陈XX答辩称,原告黄XX与被告陈XX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系投资合作关系,该50万元系原告黄XX对被告陈XX所做西安工程项目的投资款;且被告陈XX已经于2018年5月,向原告黄XX支付62万元,原告黄XX的投资权益已经得到充分满足,故不同意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5月8日,原告黄XX分12次向被告陈XX名下账户内转账共计50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XX主张该50万元系投资款,并出示与原告黄XX的微信记录,但该记录中无法显示双方曾经达成借款转变为投资的协议。
2018年5月6日至28日,被告陈XX分4次向原告黄XX名下账户内转账共计62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XX主张该62万元系支付原告黄XX投资款及收益。但原告黄XX出示其与案外人及被告陈XX的微信记录和短信记录,综合上述记录,可证明该62万元系被告陈XX代原告黄XX收取其他合同款项。
出借款项后,原告黄XX曾向被告陈XX多次催要,但被告陈XX至今未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综合认定原告黄XX与被告陈XX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而被告陈XX经原告黄XX多次催要未偿还借款,现原告黄XX有权起诉被告陈XX偿还借款。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黄XX要求被告陈XX自借款后一个月开始支付利息,但原告黄XX并未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经约定还款时间和借款期间利息,故原告黄XX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随时向被告陈XX主张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但应给与一定的准备时间,在超过必要时间后,可向被告陈XX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关于逾期还款时间点,本院综合案件查明情况,确认为以原告黄XX向法院起诉后,被告陈XX收到法院通知的时间为宜。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黄XX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4元,由原告黄XX负担304元(已交纳),由被告陈XX负担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帅
书 记 员  福XX


  • 2020-04-28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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