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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

  • 损害赔偿
  • (2021)京02民终69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滢滢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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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6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虹X老年护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XX
上列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滢滢,北京XX律师。
上列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北京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虹X老年护养院(以下简称XXX)因与被上诉人郭XX、孟XX、孟XX、孟XX(以下简称郭XX等四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15民初2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XXX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孟XX死亡与摔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因孟XX未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故因果关系无法评定。孟XX摔伤后已得到有效救治,无生命危险,故北医三院、孟XX家属均同意其出院。孟XX出院后再次入院,是由摔伤导致还是由于自身体质及高龄导致,从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并不排除医院救治不理、存在过错等情况。2.一审认定XXX对孟XX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孟XX坠落摔伤,系其本人故意而为之,并不在XXX应注意的合理范围内。XXX已尽到看护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约。3.一审认定的各项损失明显过高,XXX为孟XX支出的各项费用均应抵扣。关于丧葬费,XXX在孟XX去世后为其购买临终衣物花费3838元,应予抵扣。郭XX等人提交的办理丧事事宜凭证不足53082元。关于护理费,孟XX摔伤后,XXX一直派人专人照看,不存在该项损失。关于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一审认定数额过高。XXX于2020年8月23日向郭XX等四人退还的17200元应在各项损失中予以抵扣。
郭XX等四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郭XX等四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X向郭XX第四人支付丧葬费53082元;2.判令XXX向郭XX第四人支付死亡赔偿金338780元;3.判令XXX向郭XX第四人支付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6068.92元、殡葬服务费用37160元;4.判令XXX向郭XX第四人支付必要的营养费600元、护理费3053.5元;5.判令XXX向郭XX第四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XX与孟XX系夫妻关系,孟XX、孟XX、孟XX系孟XX的子女,孟XX的父母均已过世。
2020年7月18日,XXX(甲方)、孟XX(乙方)及孟XX(丙方)签订《入住协议》,载明:1.甲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及自理能力及有关上级标准确定变更护理级别并按照规定向乙方或丙方收取与护理级别相关的费用……(4)如乙方患病去医院治疗时,应及时通知丙方,特殊情况,甲方有权选择紧急处置方式,同时通知丙方;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和护工费等费用;如发生甲方垫付费用则乙方或丙方应及时将垫付费用支付给甲方……(8)甲方为乙方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住院期间情况记录和体检报告;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接受甲方提供的住宿、膳食及所定护理级别相应的服务……3.丙方的权利义务(1)丙方有权监督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内容,乙方在院住养期间日常住宿、膳食及日常护理工作,同时承担对乙方的护理费用承担义务……(5)甲方认为乙方应到医院就医时,丙方有义务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丙方负责……4.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1)现乙方被确定为一级护理,乙方、丙方按照规定应支付每月托管费(含床费)为2300元、护理费1600元、伙食费600元、其特殊服务费(视乙方护理需要而定)……5.其他(3)本协议规定的乙方住养,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期满后,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4)老人需要送上级医院救治时必须呼叫120或999救护车。该协议还对三方其他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入院时XXX对孟XX作了健康档案,该档案记载“五年前老人记忆力减退,认知能力下降,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阿XX。”同日,孟XX入住XXX。
2020年8月8日,孟XX和孟XX去XXX探望孟XX,等候许久未见孟XX,后发现孟XX躺在一楼地面上,身上多处出血。孟XX和孟XX立刻拨打120,送至北医三院抢救室治疗。经诊断,孟XX为:坠落伤、颈椎骨折C4;经检查,孟XX右侧胸廓可触及塌陷,胸部CT提示胸腔积液;孟XX坠落伤后肝脏挫裂伤合并血肿可能。同年8月10日,北医三院医师指示“考虑目前稳定,可出抢救室转院康复治疗”。孟XX保守治疗后于8月12日出院。后于8月15日,因孟XX发热再次入住北医三院治疗。经诊断,孟XX为双肺渗出性病变,双侧胸腔积液,右侧为著,肺挫裂伤?心包积液、多发肋骨骨折。北医三院为孟XX行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孟XX呼吸衰竭持续加重,肺部感染加重,体温高;无创呼吸机通气氧饱和度难以维持,孟XX于2020年8月17日23点40分呼吸心跳停止,宣布临床死亡。
关于孟XX坠落的过程,XXX称孟XX的生活区域在二楼,有门禁和护栏,孟XX从生活区域走到了阳台,阳台也有护栏,但阳台右侧有一个仓库门,仓库门平时不锁,孟XX从仓库的窗台摔下去,摔到一楼,摔的过程中没有人看护。郭XX、孟XX、孟XX、孟XX对XXX的前述陈述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XXX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孟XX摔伤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及XXX参与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经审查认为,因被鉴定人孟XX未行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故因果关系无法评定;另XXX参与度的评定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一审庭审过程中,郭XX等四人另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北京大兴第六医院的医嘱,证明孟XX签订协议之前孟XX已经多次告知XXX孟XX患有老年精神障碍的事实,孟XX多数时间是缺乏自主意识的,XXX知晓并承诺为孟XX提供专人看护;证据二、北医三院医嘱,证明孟XX致死主因是坠落伤造成的呼吸衰竭,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XXX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三、住院、办理丧葬事宜等发票凭证,证明办理丧葬事宜等方面的花费;证据四、孟XX的工资条及工资流水,证明护理费和误工费的计算依据。X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及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对证据四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不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XXX另提交:证据一、孟XX服务内容,证明XXX为孟XX提供二级护理,并非24小时专人看护;证据二、孟XX健康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孟XX已89岁,患有高血压20余年,平日服降压药维持。5年前,孟XX记忆力减退,认知能力下降,被诊断为阿XX;证据三、XXX二级护理区域的生活环境,证明孟XX摔伤地点周边环境;证据四、孟XX摔伤后抢救的视频及抢救记录,证明孟XX在二级护理区域生活,其摔落地点及救助情况,XXX已尽安全保障及合理注意义务;证据五、北医三院急诊病历记录,证明2020年8月8日,孟XX因“堕落伤”去医院诊疗时神智清楚,生命体征平稳。8月11日,北医三院准予孟XX出院;证据六、李XX与孟XX家属微信聊天记录和证据七、孟XX出院后在护养院休养的视频,证明孟XX出院后郭XX等四人自愿选择仍由XXX负责孟XX的日常护理工作,郭XX等四人通过李XX发送的视频了解孟XX的生活情况,其出院后精神状态良好;证据八、北医三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证明孟XX死亡原因系呼吸衰竭,与其高龄及自身体质有关,与其摔伤没有直接关系。郭XX等四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不认可,《入住协议》里面第4.1条款约定的不是二级护理,当时XXX承诺有专人24小时看护的;对证据二,不持异议;对证据三,对区域不持异议,房间里面当时住进去3张床,视频里面是4张床,我们和XXX明确说过要有专人看护,XXX一再保证说有专人看护,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视频里没有看到窗台;对证据四,不认可其证明目的,XXX没有及时抢救;对证据五,真实性认可,但孟XX出院并没有康复;对证据六及证据七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并不能证明孟XX已经康复了;对证据八,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一审庭审中,法院询问,为何《入住协议》写的是一级护理,而后提供的是二级护理。XXX称护理级别是其院自己定的,是按照老人能不能生活自理来定的。
一审法院另查,孟XX住院期间,XXX负担了其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共计36163.13元,为孟XX购买营养品452.2元、护理品332元,孟XX临终衣物3838元亦由XXX负担。2020年8月23日,XXX将押金10000元、孟XX20**年7月至8月的护养费6532元、安置费600元、空调费68元等共计17200元,以现金形式退还孟XX。
一审法院认为,孟XX及其亲属与XXX签订的入住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对入住协议关于照料护理方式存在争议。经一审法院询问,XXX称护理级别是其院自己定的;因在入住时XXX已经了解了孟XX的身体健康状态,并制作了健康档案,档案记载孟XX患有阿XX;作为专门的老人护养机构,XXX应了解阿XX的特点,并在平时的看护中做好相关措施,避免孟XX受到伤害。根据查明的事实,孟XX在XXX入院期间从二楼窗户坠落,可以认定XXX未能尽到看护照料义务,对孟XX坠落一事负全部责任。
关于孟XX死亡的责任承担。虽鉴定机构以孟XX未行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为由不予受理孟XX死亡与摔伤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但一审法院认定XXX承担全部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孟XX在入住XXX时并无致命疾病;其次,孟XX在入住20天左右时发生摔伤,伤情非常严重,在北医三院抢救室抢救了两天。摔伤当天经检查,孟XX右侧胸廓可触及塌陷,胸部CT提示胸腔积液,孟XX坠落伤后肝脏挫裂伤合并血肿可能。后因孟XX发热再次入住北医三院治疗。经诊断,孟XX为双肺渗出性病变,双侧胸腔积液,右侧为著,肺挫裂伤?心包积液、多发肋骨骨折。北医三院为孟XX行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孟XX呼吸衰竭持续加重,肺部感染加重,体温高;无创呼吸机通气氧饱和度难以维持,后呼吸衰竭而死亡。根据北医三院的前述病历记载,亦可看出孟XX系因摔伤后导致了相关病症而慢慢导致呼吸衰竭。综上,一审法院根据病历的记载,并结合生活经验法则,认定孟XX死亡与摔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XXX对孟XX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郭XX等四人主张的各项损失,其中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护理费及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因郭XX等四人未提交相应工资流水,一审法院酌情分别确定为2000元及44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认为郭XX等四人主张过高,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50000元。关于营养费,XXX在孟XX住院期间已为其购买营养品,对于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殡葬服务费用,该笔费用应包含在丧葬费中。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判决:一、X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郭XX、孟XX、孟XX、孟XX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8262元;二、驳回郭XX等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诉讼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孟XX及其亲属与XXX签订的入住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孟XX发生人身伤害,其亲属对此产生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两项请求权,现其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权利,法院应当依一般侵权责任要件事实予以审查。在诸要件中,侵权事实发生及其结果无争议,因果关系及过错认定为两项核心争点。
关于XXX未尽看护照料义务与孟XX死亡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查明孟XX在入住XXX时并无致命疾病,其系因摔伤后导致了相关病症而慢慢导致呼吸衰竭;根据病历的记载,并结合生活经验法则,认定孟XX死亡与摔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XXX对孟XX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亦符合人民群众公认之常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过错认定问题,双方对入住协议关于照料护理方式存在争议。但不论何种等级的照料护理方式,保证入院老人生命安全是底线;XXX在明知孟XX患有阿XX的情况下,造成老人在入院期间从二楼窗户坠落,都具有不可容忍和推卸的责任,其过错明显无可争辩。
关于郭XX等四人主张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依据充分,酌定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其请求中被驳回部分,因其未上诉,本院不持异议。
本院须指出的是,本案值得虹X老护养院警醒,疏于管理,造成双输。老人的安全,也是经营者自身的安全;老人的幸福,是养老院行业价值的体现。为老人多付出一份关爱,既是对经营者自己的爱护,更是养老院行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每一位老人,都曾在青壮年时为社会做出贡献;而当下青壮年之美好生活,是前辈老人辛勤付出汇聚之恩赐。当曾经风华已入迟暮,理应得到社会和后辈的感恩回馈。尊老敬老,既是中华民族历史积淀之优良传统,更是维系民族传承和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养老院作为市场化的社会养老行业,不仅是市场经济下的经营主体,更是承载民族情感和社会责任的社会主体。当下之得失,未必长远;融入行业社会价值的经营者,终将获得社会的尊重与回馈。
综上所述,X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4元,由北京市大兴区虹X老年护养院的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俊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琪琪
书 记 员 黄XX


  • 2021-06-23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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