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交通肇事一案判处缓刑
案由:交通肇事罪
案号:(2019)皖1302刑初593号
被告人:刘XX
辩护律师:安徽XX刚律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日,刘XX驾驶皖S×××××号重型货车在宿州市境内道路行驶时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刘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XX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带至交警部门接受调查。2019年4月×日,经过多方努力,刘XX与本次事故中的死者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安徽君光律师刘刚到庭参加诉讼。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XX判处刑罚。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开庭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三、本案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刘XX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X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刘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及刘XX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