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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故意伤害案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9)皖1302刑初645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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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家人委托后,根据被告人顾某的具体情况,在其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开庭时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得到法庭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判处了缓刑,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顾X故意伤害罪案判处缓刑

    案由: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顾X

    辩护律师:安徽XX刘刚律师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的一天,顾X因琐事与张XX发生纠纷,双方因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顾X将张XX鼻骨打成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张XX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后顾X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刑事拘留,10日后被逮捕。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犯故意伤害罪,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X及其辩护人安徽XX律师刘刚到庭参加诉讼。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顾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顾X判处刑罚。被告人顾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开庭时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X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X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有人员受伤。伤者的伤情构成轻伤的,打人者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其他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顾X就属于上述情形。本案发生后,顾X也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其家人积极赔偿张XX的损失并取得了张XX的谅解。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家人委托后,根据被告人顾X的具体情况,在其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开庭时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得到法庭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判处了缓刑,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19-07-23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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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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