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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非法行医案判处最轻刑罚---管制

  • 刑事辩护
  • (2019)皖1302刑初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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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家人委托后,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案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开庭时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得到法庭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判处了刑法中的最轻刑罚--管制,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详情

    郭XX非法行医案判处最轻刑罚--管制

    案由:非法行医罪

    被告人:郭XX

    辩护律师:刘刚律师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1年5月26日

    案情简介:被告人郭XX在未取得宿州市埇桥区XX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医师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在宿州市埇桥区××镇自己家中从事医疗活动。宿州市埇桥区XX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2018年8月30日两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3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XX执法人员在工作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郭XX仍在宿州市埇桥区××镇自己家中从事非法医疗活动。该案件线索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一部刑诉(2019)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宿州市埇桥区卫健委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郭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被告人郭XX依法判处。被告人郭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二)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应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对于本案的处理。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管制刑。

    法院判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X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设诊所非法行医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XX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家人委托后,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案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开庭时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得到法庭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判处了刑法中的最轻刑罚--管制,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 2021-05-26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判处最轻刑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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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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