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故意伤害案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判处缓刑
被告人:曹X
辩护律师:刘刚律师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7月13日
案情简介:2016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X伙同其他人(均另案处理)酒后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关办事处某饭店门口与被害人来某、陶XX、夏X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曹X伙同他人先后两次用板凳、啤酒瓶、皮带、拳脚对来某、陶XX、夏X等人实施殴打,将被害人来某、陶XX、夏X。经法医鉴定,来某伤情为轻伤一级、陶XX伤情为轻伤二级、夏X伤情为轻微伤。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8)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及其辩护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供证、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郭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被告人曹X依法判处。被告人曹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二)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应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X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来某轻伤一级、陶XX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X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曹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点评:本案中,被告人涉嫌犯罪导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相对严重。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家人委托后,根据具体案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开庭时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得到法庭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判处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