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缓刑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苗族,大学文化,贵阳中医学院在校学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刚,安徽XX律师。
被告人罗XX,男,1990年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安徽XX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8)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罗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刘刚,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2月,家住河北省的胡X2、冉X(均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在武汉市新洲区XX一养鸡厂附近租房,将钢管加工成枪管,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发布图片、联系买家,以“刘X”、“任贺”的名义将制造的疑似枪支邮寄给购买者。
2018年5月,家住河北省文安县大柳河镇西XX的刘X2通过QQ与昵称为“淡定哥”(基本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的人联系,购买秃鹰气枪一支。刘X2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100元钱。“淡定哥”联系在网上销售枪支零配件的被告人刘XX,刘XX又联系胡X2购买枪管。刘X2多次收到疑似枪支零配件后,按“淡定哥”提供的视频组装成疑似枪支。2018年9月27日,刘X2通过家人将疑似枪支上缴。经鉴定,该组装疑似枪支为枪支。
2018年4月,家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XX的刘X1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XX联系,购买ED板球气枪一支。刘X1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500元,被告人刘XX通过快递分四次邮寄疑似枪支零配件,并通过QQ邮箱发送安装视频,刘X1将疑似枪支零配件组装成疑似气枪。2018年10月9日,该疑似枪支被起获。经鉴定,被扣押的疑似枪支为枪支。
2015年,被告人罗XX通过淘宝网购买疑似枪支零配件,自己又加工一些小配件,组装成一支疑似枪支;2017年5、6月份,被告人罗XX通过微信与昵称为“鬼X”的人联系购买秃鹰气枪一支。罗X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0元。“鬼X”联系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的卢XX(另案处理)购买枪支零配件,卢XX又联系胡X2购买枪管。后被告人罗XX多次收到疑似枪支零配件,按接收的视频组装成疑似枪支。2018年10月10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XX罗XX老家,侦查人员起获该两支疑似枪支和疑似铅弹41发。经鉴定,被扣押的两支疑似枪支为枪支;疑似铅弹为铅弹。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罗XX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大案中队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抓获;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刘XX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大案中队民警在贵阳市中医院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分析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XX、罗XX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XX、罗XX有期徒刑各三年。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无异议,被告人刘XX系坦白,提供线索抓获其他同案犯属重大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XX具有持枪的意图,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2月,家住河北省的胡X2、冉X(均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在武汉市新洲区XX一养鸡厂附近租房,将钢管加工成枪管,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发布图片、联系买家,以“刘X”、“任贺”的名义将制造的疑似枪支邮寄给购买者。
一、被告人刘XX为牟利在网上销售枪支零配件及整枪,并发展昵称为“淡定哥”的人(基本情况不详)为下线。2018年5月,刘X2通过QQ与“淡定哥”联系购买秃鹰气枪一支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100元。“淡定哥”联系被告人刘XX,刘XX又联系胡X2购买枪管,并通过其他渠道购买可组成整枪的气瓶、握把、瞄准镜等枪支配件。刘X2多次收到疑似枪支零配件后,按“淡定哥”提供的视频组装成疑似枪支。2018年9月27日,刘X2通过家人将疑似枪支上缴。经鉴定,该组装疑似枪支为枪支。
2018年4月,刘X1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XX联系购买ED板球气枪一支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500元。被告人刘XX通过快递分四次邮寄疑似枪支零配件给刘X1,并通过QQ邮箱发送安装视频,刘X1将疑似枪支零配件组装成疑似气枪。2018年10月9日,该疑似枪支被起获。经鉴定,被扣押的疑似枪支为枪支。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刘XX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大案中队民警在贵阳市中医院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搜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对胡X2租住的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XX进行搜查,发现加工枪管车床一台,拉线机工具一台,房间北侧发现疑似枪管若干。
(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刘X2持有的金属质黑色秃鹰气枪一支;扣押了刘X1持有的黑色金属材质疑似气枪一支。
(三)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胡X2、冉X指认租住的加工生产枪管的窝点以及邮寄枪管的快递点。证人刘X1指认其通过刘XX购买的气枪照片。
(四)胡X2、冉X快递信息,证明刘X2向二人购买枪管一支,通过品骏快递邮寄。
(五)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刘XX使用“土牛”微信昵称与买家刘X1聊天、交易的事实;使用“土牛”微信昵称与上线胡X2、下线“淡定哥”聊天、交易的事实。
(六)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XX从一组十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下线胡X1。
(七)鉴定意见
1、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痕检)字(2018)53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在胡X2、冉X处扣押的疑似枪管均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2、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痕检)字(2018)78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在刘X2处查获的疑似枪支一支认定为枪支。
3、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痕检)字(2018)79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在刘X1处查获的疑似枪支一支认定为枪支。
(八)证人证言
1、证人刘X2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他登录QQ看朋友圈动态,“淡定哥”(后改名“星期六”)的QQ朋友圈有几个枪支的模型,过几天他与其私聊还价到41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把钱转给“星期六”(原“淡定哥”),对方通过QQ聊天的方式把货单发给他。几天后他收到发来的快递,“星期六”又通过QQ聊天的方式给他发了组装枪支的视频,他组装完枪之后放在他岳父何XX的柜子里,前些天公安人员找他,他让何XX把枪交到派出所了。他当时填写的收货地址是文安县大柳河XX,收货人刘X2。枪支可正常击发,分六次快递邮寄过来,都是枪支配件和瞄准镜,他一次付3800元,第二次付300元,共4100元。
2、证人刘X1证言,证明他的微信昵称是“我命由我不由天X。2018年3月他通过QQ、微信加入一些打猎的群,询问是否有人卖枪。微信昵称“土牛”的人给他推荐了ED板球气枪,价格10000多元,后又推荐轻便的气枪,价格4500元。他三次微信转账给“土牛”,分别转了1500元、1500元、1450元,合计4450元。他转钱之后把收货信息发送给“土牛”,“土牛”把气枪分开发给他,每次都是配件。后“土牛”通过QQ给他发过安装视频,他把收到的气枪配件组装成一只气枪,能正常击发5.5毫米铅弹。他收货地址是江西省XX酒店,联系人小X或刘XX,联系电话187××××5755。他买枪是打鸟的。
3、证人李X证言,证明她和冉X是朋友关系,和冉X一同租房的是胡X2。二人租住他妈家在武汉市新洲区珠城XX西边的房间。冉X和胡X2基本都在房间,她能听到房间内有机器响。房子当时租给冉X和胡X2是空的,机器是二人搬进去的。
4、证人胡X1证言,证明他有病常年卧床,从2017年卖气枪。他从微信昵称“土牛”的人那里买过十几个带膛线、直径5.5mm的气枪精密管。土牛卖给他600元,他卖出去800元、850元不等,具体卖给谁他记不清了,微信记录上有。他在微信朋友圈上发一些气枪的图片做广告,有谁想买就和他联系。下家把想买的枪的类型、收货信息发给他,把整只枪的钱微信转给他,他收到钱之后会和上家联系,买枪托、枪管等。上家直接给下家发货,他不经手货只挣取差价。2017年起他卖出20支枪左右,经手的都是枪的配件,枪管都是从“土牛”处买的5.5mm带膛线的铁质精密管。
5、证人冉X证言,证明2018年2月,他来到武汉新洲区,朋友胡X2告诉他网上卖枪管挣钱。他和胡X2一起租用朋友李X家的房子,有一次见到李X的父亲手机放在桌上,就偷偷用该手机号注册一个微信,微信昵称叫“跳跳杆淘宝”头像是一个跳跳杆图片。他和朋友胡X2一起从网上买来钢管,用工具把钢管加工成气枪的枪管,由胡X2在网上销售,通过快递邮寄给买家。他和胡X2商量在网上买卖枪支配件,他在淘宝上搜了枪管的价格制作方法,合伙投入约2万元,买了两部专用手机,两个手机卡,枪管原料,两台机器,在武汉市新洲区XX李X父亲养鸡厂租了一间房,用来放加工机器加工枪管。胡X2从淘宝上联系山东的一名男子发来钢管,他和胡X2一起把这些钢管加工成枪管,加工的枪管放在他们租住的房子里。之后胡X2负责在网上找一些代理商代理枪管。胡X2先是用捡来的刘X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注册一个微信“阿XX子”,用这个微信号在微信上找了10个代理商,胡X2给代理商300元至360元一根枪管的价格,代理商把枪管往外卖,代理商收了买家的钱之后,就会把买家的收货信息发给胡X2,胡X2会通过微信发到他的“跳跳杆淘宝”微信上,他收到发货地址后就打包发快递,把枪管放在拖把跳跳杆、拖把的管子里,送到新都区品骏快递丁X处邮寄。丁X把这些发货的单子拍照发给他,他再把照片发给胡X2,胡X2再把照片发给代理,他们一边生产枪管一边往外发货。他们一共进了150根钢管,有一部分被搞坏了,至今一共卖了五六十支枪管。每根300-360元不等,挣了1万多元,这些钱都在“阿X~棍子”微信里,这些气枪管大概60多厘米,有膛线,枪头口径是5.5mm的,一端是细的直径0.8mm,他们用车床把原本一样粗细的一端车细,价格在300-360元不等。他们都是用微信收款,先收代理打来的钱,收到钱之后才发货。
6、证人胡X2证言,证明2018年年初他产生通过生产和销售气枪配件赚钱的想法,他买了140根左右无缝钢管。合伙加工生产过程中,老乡冉X负责缩口,他负责拉膛线。前期生产的枪管都是冉X负责邮寄,后来他们一起邮寄。枪管都是他通过XX对外销售的,盈利均分。他加入一些涉枪的微信群,在群里他的名字备注成“阿XX子”,群友看到备注就知道他是卖管子的。有时他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些管子的信息,买家看到信息后会主动联系他,把钱和收件地址发给他。他通过新洲区“品骏”快递发货,发货人登记的姓名为任贺,登记的电话是131开头。他买一个无缝钢管35元,加工成枪管后330元一个对外销售。他们生产的是内径5.5mm,长约60cm的枪管。他把枪管放在跳跳杆里隐藏起来寄出去,其中卖给微信名“土牛”几根管子。
7、证人丁X证言,证明他在武汉市新洲区风情大道开“品骏”快递。2018年4月底一名叫“跳跳杆刘X131××××3172”的客户在他这里发跳跳杆,晾衣架,拖把等物品,客户自称任贺,联系电话就是131××××3172。
(九)被告人刘XX供述,称2017年下半年,他学会在网上买卖气枪挣钱。他当时使用的QQ和微信昵称都是“土牛”。有的买家需要整支枪他也卖,不过不会整支枪邮寄。他会找上家买不同配件分次邮寄给买家,买家收到配件后他会发组装视频,买家按视频把配件组成整枪。找他买过整枪的人有微信昵称为“淡定哥”、“我命由我不由天X的人。2018年4月“淡定哥”从他这里买过一支秃鹰气枪,微信转账付款。“淡定哥”是销售气枪的代理。“淡定哥”把钱和收货地址发给他。“我命由我不由天X2018年4月从他这里买过一支秃鹰气枪,留的地址是江西省某君豪酒店,收件电话187××××5755。他在网上找上家配货,就是套子、枪管等配件,配成一支枪一千余元,他卖给“我命由我不由天X三、四千元,他分几次邮寄,后来“我命由我不由天X收到所有配件后,他又给其发了视频,“我命由我不由天X组装成枪支后还发给他看。他发的气枪配件有气瓶、枪管、瞄准镜、枪套、握把等。他把下线买家的信息通过QQ或者微信发给上线,把配件的钱通过微信转给上线。他挣差价。他在网2017年七、八月份,他卖过气枪配件。他从“阿XX子”处买过枪管,对方称是自己造的。他把钱打给“阿XX子”之后,“阿XX子”次日会发货,然后把发货单拍照发给他。他2008年5月5日销售一支管子,是“阿XX子”发的货,发货地是武汉市新洲县,电话131××××3172。他从胡X1的手上买了两个模具,买了一个木托还没有发货。他销售的对象有的是倒卖的,也有玩家。他的下线有胡X1,QQ34×××28,还有QQ号49×××33叫“淡定哥”的人,“淡定哥”说自己是四川的,和他一样买卖气枪配件。
(十)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1、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而案发。2018年5月8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大案中队将被告人刘XX抓获。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XX出生于1993年8月21日,身份证号码。
二、2015年,被告人罗XX通过淘宝网购买疑似枪支零配件,自己又加工一些小配件,组装成一支疑似枪支;2017年五六月份,被告人罗XX通过微信与昵称为“鬼X”的人联系购买秃鹰气枪一支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0元。“鬼X”联系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的卢XX(另案处理)购买枪支零配件,卢XX又联系胡X2购买枪管。后被告人罗XX多次收到疑似枪支零配件,按接收的视频组装成疑似枪支。2018年10月10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XX罗XX老家,侦查人员起获该两支疑似枪支和疑似铅弹41发。经鉴定,被扣押的两支疑似枪支为枪支;疑似铅弹为铅弹。
2018年10月12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电话传唤被告人罗XX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配合调查,被告人罗XX接电话后主动到高新分局门前接受调查,随后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搜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在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XX镇马家村罗XX家中一楼左侧卧室的柜子内发现疑似气枪两支,铅弹铅丝若干,铅弹磨具一副。整个搜查过程中,罗XX在场且无异议。
(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罗XX处查获的疑似气枪两只,疑似铅弹若干,铅弹磨具一副,铅丝一根。
(三)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罗XX指认被扣押的疑似枪支。
(四)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痕检)字(2018)79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在罗XX处扣押的两支疑似枪支应认定为枪支,铅弹41发为气枪弹。
(五)证人芦喧政证言,证明2017年他在朋友圈看到有人推广气枪照片,感觉能挣钱,就加入微信群,并在朋友圈转发气枪的图片。2018年5月,他使用昵称“将军”的微信,在网上卖枪支配件。他联系上家“阿XX子”买枪管,把收货信息发给“阿XX子”,“阿XX子”发货之后把快递单号发给他。他有两个代理,其中一个叫“鬼X”。“鬼X”向他买过秃鹰气枪套件。他向长沙寄过一个握把。
(六)被告人罗XX供述,称2015年,他买来气枪的枪管、气瓶、气阀,连同自己做的弹簧、螺丝、把手组装气枪。因为自己组装的气枪打不准,他想着在网上买一支气枪玩。2017年五、六月份,他认识了微信昵称“鬼X”的人,后分四次汇款4000元从“鬼X”处购买气枪。“鬼X”分四次通过快递邮寄气枪配件,收货地址是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廖家坪街道白马村上坝组的快递点,联系人罗XX,联系电话138××××0711。他收到这些货后自己组装一支气枪,枪支能正常击发6.35mm铅弹。他把两只枪中一支放在老家房子里。
(七)本案其它相关证据
1、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而案发。2018年10月12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电话传唤被告人罗XX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配合调查,被告人罗XX接电话后主动到高新分局门前接受调查,随后被刑事拘留。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罗XX出生于1990年1月5日,身份证号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被告人罗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XX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XX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XX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XX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系坦白,其没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不属于立功或重大立功,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XX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XX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XX所持枪支来源于购买而非其他渠道,故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XX、罗XX认罪,悔罪,经社区评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罗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已被扣押的刘X持有的金属质黑色秃鹰气枪一支、刘XX持有的黑色金属材质疑似气枪一支、从被告人罗XX处查获的枪支两支及疑似铅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