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撤销案件
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李XX
辩护律师:刘刚律师
办案机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XX
案情简介:李XX系宿州市埇桥区某医院退休返聘人员,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其根据医院领导安排,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受宿州市××医药公司回扣款62.6万元。2015年10月,李XX主动退出了其违法所得62.6万元。2021年5月,公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XX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李XX被刑事拘留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接受李XX家人委托,担任其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在短短几天之内两次到看守所会见李XX本人了解案情,辩护人一直跟踪案件的最新进展,多次与办案人员联系了解案件进度情况,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着重提出了李XX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法律意见:李XX的行为已超过刑法的追诉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李XX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涉案金额62.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条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李XX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至2020年8月已满五年。公安机关直至2021年才以李XX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刑事立案,显然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案件结果:本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得到办案机关采纳,李XX被刑事拘留十天后予以释放,释放后公安机关于一周内对该案件予以撤销。
律师点评:本案中,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家人委托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案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并得到办案机关采纳,为当事人争取了撤销案件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