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诉被告谢X离婚一案
目前离婚率极高的大环境下,诉讼离婚是十分困难的,大部分第一次审理均不会判决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罗X与被告谢X本是夫妻,曾携手长跑长达20年。但是20年间,谢X对罗X及其不信任,如果罗X独自外出,回家必然遭到谩骂,甚至殴打。因其爱情的结晶考上政法类学院,罗X为了不影响其儿子,默默忍受,终于在一次家暴中爆发。委托我与张律师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审理当日,从上午9点到下午5点半,除了中午一个半小时的休息,审理时长之长,法官多次休庭调解,但最终在我们力争下,为当事人摆脱了这段不幸的婚姻。
办案经过:
2020年11月,罗X通过亲友介绍来到我所,请求我所为其解决婚姻问题。对于离婚案件,我所秉承宁愿少接一个案件,也不拆散一段婚姻。通过3日的交流,罗X仍然坚定离婚,在我所办理了代理手续,由我与张律师负责承办此案。
对于离婚案件,离婚是由主要是《民法典》1076条协议离婚,或者1079条诉讼离婚,包含以下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与罗X的交流,我们发现可以通过上述第二条谢X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因此,我们决定寻找存在暴力的证据。罗X说,在谢X实施家暴时,曾报过警。于是,我持律师证及调查函前往当地的派出所申请调取处警记录。一开始,警方是没有找到记录的,这让我们怀疑可能是故意行为。通过与所领导的沟通,经过多次来回往跑,终于收集到了该证据。下一步,我们通过罗X介绍,与其邻居取得了联系,邻居害怕得罪人,不愿意出庭。最后在罗X与我方的劝说下终于同意出庭作证。至此,证据看似齐全,实则不然。我们意识到,暴力需要达到一定损害,如果仅仅处警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之间正常的矛盾。此时,罗X说,当时是去县医院检查,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我们前往该医院调取了病例资料。通过与罗X的交流,我们发现证据已经止于此,于是,我们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长达7个小时的审理中,男方请了多名证人,但通过我们质证,最终该证人证言均存疑,至此,从证据上来看,我方占据优势。最终,在法官多次休庭调解后,我们还是选择做一些让步,选择了调解结案。
案件结果:
一、原告罗X与被告谢X离婚:
二、位于龙马潭区玉泉XX的房屋(此处为保密不写不动产权)归原告罗X所有,泸县XX归被告谢X所有。
审判员 赵 法官
书记员:李书记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备注:本案未公开审理,不宜使用真实姓名,也是律师法保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