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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隐瞒已婚事实与我方当事人结婚并索要彩礼,诉讼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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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所合伙人...律师
女方隐瞒已婚事实与我方当事人结婚并索要彩礼钱,后续败露多次索要彩礼无果,后委托我代理本案,成功维护当事人利益!被告归还原告彩礼22000元及利息!

案件详情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513民初844号
原告:廖X,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黄X,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廖X与被告黄XX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发现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婚约财产141550元及利息(利息以141550元为本金,以6%为年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清偿本息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在网上认识,于2017年2月份起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被告承诺会与原告结婚,并以此为由向原告索要彩礼,但因原告经济能力有限,彩礼分为多次给付。从2017年2月21日至2018年6月12日,被告已陆续从原告处收得彩礼合计141550元。被告一直以“黄XX”的名义与原告相处。被告亦从未主动向原告XX自己已婚的事实。××××年××月份被告随原告回原告老家摆酒席,却仍不肯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婚事。原告在与被告相处过程中才得知,被告尚未和原告成为恋人时已经与他人结婚。原告遭受欺骗,身心受到巨大的打击,现因被告原因已无履行婚约的可能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回上述彩礼钱,被告均不予退还。被告受领婚约财产已无合法依据,故被告应将收受的彩礼返还原告。
被告黄X既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2、微信转账记录;3、扫码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中国XX银行回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照片、视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在网络上认识,在2017年2月份起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9月3日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0月1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次日被告离开了原告。双方恋爱过程中,原告多次向被告微信账号、支付号账号汇款,其中原告陈述2017年8月7日转账1万元、9月3日转账12000元为被告以结婚需要购买物品向原告索要的款项,其他转账用途原告陈述为被告以家里人生病、买房需要、购买手机、生意资金周转、缴交保费等为由向其索取钱财。
本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指按照习俗以婚约的存在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的给付时间一般在婚约订立过程中给付。本案中,原告陈述2017年8月7日转账1万元、9月3日支付被告12000元的用途为以结婚为目的所给付,结合原、被告在××××年××月××日举办婚礼的事实,该款可予认定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而支付的彩礼。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没有同居,该款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计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还利息,可予照准。
对于原告从2017年3月起除了前述两笔款项外的其他汇款,根据原告自述的用途以及从其他汇款金额上看,明显不属于婚约彩礼的范围,原告主张支付给被告的全部款项均为婚约财产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X彩礼22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5月9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廖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1元、由原告廖X承担2563元,由被告黄X承担568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黄X负担。原告廖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8元,予以退还。被告黄X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68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昭宏
人民陪审员  郑汉初
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XX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9-10-3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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