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执字第7011号
申请执行人郑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XX。
上列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安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XX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54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晶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曹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