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辩护不批捕而释放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犯罪嫌疑人:秦XX
辩护律师:刘刚律师
办案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7年7、8月份左右,秦XX经过朋友介绍向他人打广告推销直播盒子的会员账号和密码,直播盒子打开后有淫秽色情内容,获利8千元左右;2018年10月份向他人转售一个由朋友制作的直播盒,但该行为因买家意识到可能是犯罪行为而中止并未完成。犯罪嫌疑人秦XX于2018年11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秦XX被刑事拘留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接受秦XX家人委托,担任其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首先到看守所会见秦XX本人了解案情,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未获准许,本律师一直跟踪案件的最新进展,得知案件由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捕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辩护人着重向检察院提出了秦XX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意见:秦XX虽然有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进行打广告的推广行为,但给广告受众有限,传播量很小,其实施的广告推广活动覆盖面很窄,而且其行为是零零散散的,秦XX事先也不知道直播盒子的具体内容。因此,秦XX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结果:本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得到砀山县人民检察院采纳,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秦XX不批准逮捕,秦XX被依法释放。
律师点评:本案中,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家人委托后,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未获成功后,根据具体案情向检察院提出了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并得到办案机关采纳,当事人未批捕而释放。